從2010年10月1日起,甘肅省第五次上調最低工資標準,不同地區的上調幅度均超過20%。調整後甘肅省最低工資標準水平在西北5省區居中間水平。這是記者今天從甘肅省政府新聞辦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的。
9月3日,甘肅省政府第62次常務會審議並通過了甘肅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方案。按照調整後的方案,一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從620元/月調整到760元/月,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6.5元調整到7.9元,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上調幅度分別達到了22.58%和21.54%;二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從580元/月調整到710元/月,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6.1元調整到7.5元,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上調幅度分別達到了22.4%和22.95%;三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從540元/月調整到670元/月,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5.7元調整到7.1元,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上調幅度分別達到了24.3%和24.56%;四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從500元/月調整到630元/月,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5.2元調整到6.6元,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上調幅度分別達到了26%和26.9%。
甘肅省委組織部副部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廳長龐波表示,此次最低工資的調整是依據國家《最低工資規定》和《甘肅省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綜合分析甘肅省近兩年來的經濟發展水平、職工平均工資、生活費用支出、物價指數等的較大變化情況,結合甘肅省2008年4月以來全省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按照比重法、恩格爾系數法和國際慣例法三種最低工資標準測算方法測算出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最低工資標準包含了勞動者個人應交納的社會保險費,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以及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盧吉平 史秉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