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土資源部發出《關於推薦全國礦産資源開發整合先進礦山的通知》,要求各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分兩批組織推薦全國礦産資源開發整合先進礦山。
《通知》要求,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分別在2010年12月31日前、2011年6月30日前,向部報送第一批、第二批符合條件礦山推薦材料。凡在整合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以採代探、越界開採等違法違規行為,未按規定足額繳納礦産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未按規定對採礦權進行有償處置,近三年內發生較大以上生産事故和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破壞,或存在採礦權糾紛的礦山企業,不得推薦為全國礦産資源開發整合先進礦山。
《通知》明確,對礦産資源開發整合先進礦山所在的市、縣,部將按照有關規定,優先考慮安排中央和地方財政出資開展的地質礦産調查評價項目、地質勘查基金項目、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在符合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優先考慮授予國土資源節約集約模範縣(市)稱號;在符合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在申請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以獎代補”獎勵資金方面優先考慮;在整合先進礦山的礦産資源配置方面,按有關規定給予政策支持,涉及開採總量控制指標的,適當給予傾斜。(丁全利 屈紅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