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生物資源豐富,是我國南方水生生物資源的基因庫和全國重要淡水漁業生産基地。近年來,隨著珠江流域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珠江生物資源及其生存環境承受的壓力不斷加大,珠江生物資源持續衰退,生態環境不斷惡化,生物多樣性和漁業的可持續發展受到嚴重威脅。
為養護珠江生物資源、保護生物多樣性、促進珠江漁業可持續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有關規定和國務院于2006年印發的《中國水生生物資源養護行動綱要》要求,經國務院同意,決定自2011年起實行珠江禁漁期制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珠江禁漁期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禁漁水域範圍
珠江在江西、湖南、廣東、廣西、貴州和雲南六省(區)的幹流、重要支流及通江湖泊。珠江幹流包括西江上遊的南盤江、紅水河、黔江、潯江和西江下游,支流包括東江、北江、柳江(含融江)、桂江(含漓江)、鬱江(含邕江)和北盤江,通江湖泊包括撫仙湖、星雲湖、異龍湖、杞麓湖和陽宗海。珠江入海河口水域界限由廣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公佈,並報農業部備案。各省(區)可根據本地實際,將其他相關河流、湖泊納入禁漁範圍。
(二)禁漁時間
每年的4月1日12時至6月1日12時。各省(區)可根據本地實際,在執行統一禁漁規定的基礎上,適當延長禁漁時間。
(三)禁止作業方式
禁漁期間在禁漁水域範圍內禁止所有捕撈作業。國家級水産原種場因採捕珠江天然水産苗種、有關科研單位進行珠江漁業資源調查研究確需進行捕撈的,須經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後報農業部審批。
二、大力開展宣傳教育工作
實行珠江禁漁期制度,養護珠江生物資源,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是實現水生生物資源可持續利用、維繫水域生態平衡的有效措施。沿江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提高對實施珠江禁漁期制度重要性的認識,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和途徑,加強對社會各界尤其是漁民群眾的宣傳教育,講明實行珠江禁漁期制度在保護水生生物資源和生態環境、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實現漁業生産節本增效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使制度在沿江、湖區家喻戶曉,爭取廣大漁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三、切實做好制度的組織實施和執法管理
沿江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統一領導、漁業(漁政)部門為主管理、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的禁漁管理機制,確保禁漁期制度順利實施。要加強漁政隊伍建設,加大漁政執法經費、裝備和設施建設投入,加強執法人員培訓,不斷提高漁政隊伍的依法行政能力。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漁政隊伍要自覺遵守《漁業行政執法六條禁令》,增強服務漁業、服務漁民意識,主動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要在禁漁期組織對漁民的法律法規和專業技能培訓等活動,豐富漁民生活,提高漁民再就業能力。同時,積極開展增殖放流活動,擴大放流規模,做好漁業資源監測和禁漁效果評價工作。
四、妥善解決好禁漁期間困難漁民的生活問題
從海洋伏季休漁和長江禁漁期制度實行情況看,由於開捕後資源好轉和禁漁期間節約柴油等成本,漁民全年總收入有提高。但在禁漁期內漁民收入將有所減少,部分漁民生活可能會出現困難,特別是完全以捕魚為生的連家船漁民。為此,我部將會同各地漁業部門加大禁漁期間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力度,增加漁業資源,爭取開捕後漁民有更好的收入。相關地方人民政府要認真落實好漁用油價補貼政策,同時將符合條件的困難漁民納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範圍或給予必要的生活困難補助,保障漁民基本生活需要,緩解漁民在禁漁期間的生活困難。
實行珠江禁漁期制度涉及面廣、管理難度大、任務艱巨,希望沿江各級人民政府高度重視,有關部門積極配合,社會各界理解支持,切實保障珠江禁漁期制度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