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2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印發了《“節能産品惠民工程”節能汽車(1.6升及以下乘用車)推廣專項核查辦法》的通知。全文如下: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關於印發《“節能産品惠民工程”節能汽車(1.6升及以下乘用車)
推廣專項核查辦法》的通知
工信部聯裝[2010]5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有關單位:
為切實做好節能汽車推廣工作,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開展“節能産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財建〔2009〕213號)和《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節能産品惠民工程”節能汽車(1.6升及以下乘用車)推廣實施細則的通知》(財建[2010]219號)的要求,我們制定了《“節能産品惠民工程”節能汽車(1.6升及以下乘用車)推廣專項核查辦法》,現予發佈施行。請及時將本核查辦法傳達到本地區內列入《“節能産品惠民工程”節能汽車(1.6升及以下乘用車)推廣目錄》的汽車生産企業,並督促汽車生産企業積極配合做好節能汽車推廣專項核查工作,及時將節能汽車推廣專項核查工作企業負責人信息報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節能産品惠民工程”節能汽車(1.6升及以下乘用車)推廣專項核查辦法
為切實做好節能汽車推廣工作,確保財政補助資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據《高效節能産品推廣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節能産品惠民工程”節能汽車(1.6升及以下乘用車)推廣實施細則》,制定本核查辦法。
一、核查的組織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成立“節能汽車推廣專項核查工作組”(以下簡稱工作組),組織開展節能汽車推廣專項核查工作。
具有資質並願意承擔節能汽車推廣專項核查工作的國家級檢測機構向工作組提出申請,並與工作組簽訂委託協議後,可承擔節能汽車推廣專項燃料消耗量核查工作。
二、核查範圍
《“節能産品惠民工程”節能汽車(1.6升及以下乘用車)推廣目錄》中發佈的所有車型。
三、核查內容和方式
(一)核查內容
1. 是否按要求粘貼“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粘貼的標識是否符合要求;
2. 是否按要求粘貼“節能産品惠民工程標識”,粘貼的標識是否符合要求;
3. 核查燃料消耗量與《“節能産品惠民工程”節能汽車(1.6升及以下乘用車)推廣目錄》是否一致;
4. 其它需核查的項目。
(二)核查方式
1. 燃料消耗量核查採取市場抽樣、樣車檢測的方式;
2. 標識及其它項目核查採取不定期市場調查的方式。
四、燃料消耗量核查程序與要求
(一)樣車抽取
工作組派核查人員在市場上抽取樣車。原則上同一車型在同一抽樣地點每次只抽取一輛樣車。
抽取樣車時,汽車生産企業節能汽車推廣專項核查工作負責人應提供抽取樣車的出廠合格證(複印件),配合核查人員對抽樣車型、車輛技術狀態、試驗條件等相關內容進行確認,簽署《節能汽車推廣專項核查抽樣備案表》(見附表1),進行封樣;並按照要求將樣車運送至指定檢測機構。
(二)燃料消耗量檢測
1. 樣車運抵檢測機構後,由檢測機構和汽車生産企業共同接收入庫,並簽署《節能汽車推廣專項核查試驗條件確認表》(見附表2)。
2. 檢測機構按照GB/T19233《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試驗方法》進行燃料消耗量檢測。
3. 檢測機構根據檢測結果出具《節能汽車推廣燃料消耗量專項核查檢測報告》,並報送工作組。
樣車燃料消耗量(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一位)與《“節能産品惠民工程”節能汽車(1.6升及以下乘用車)推廣目錄》中對應車型燃料消耗量的比值不大於104%,且不超過《“節能産品惠民工程”節能汽車(1.6升及以下乘用車)推廣實施細則》規定的綜合燃料消耗量限值,則判定該車型通過節能汽車推廣專項燃料消耗量核查;否則,判定該車型沒有通過節能汽車推廣專項燃料消耗量核查。
五、核查結果處理
1. 節能汽車推廣專項核查結果將向社會公開發佈。
2. 沒有通過節能汽車推廣專項燃料消耗量核查的車型,取消該車型節能汽車推廣目錄資格,並追繳汽車生産企業已申領的財政補助資金。
3. 沒有按要求粘貼相關標識或發現存在其它質量問題的,責令汽車生産企業立即整改,並視情決定是否取消節能汽車推廣目錄資格、追繳已申領的財政補助資金。
六、其它事項
1. 汽車生産企業應積極配合節能汽車推廣專項核查,配合做好樣車抽取、燃料消耗量檢測等工作;對因為汽車生産企業不配合而影響專項核查工作的,取消節能汽車推廣目錄資格。
2. 樣車的運輸由汽車生産企業負責。汽車生産企業應在封樣後3日內將樣車運送至指定檢測機構,並在接到工作組取回樣車通知後的10日內收回。
3. 檢測機構應按照授權範圍做好節能汽車推廣專項核查工作,如有弄虛作假、超越委託權限等情況,將視情給予中止委託、通報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