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印發
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安監總煤裝〔2011〕15號
各産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精神,規範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工作,充分發揮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在安全避險中的重要作用,進一步提高煤礦安全保障能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制定了《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所有井工煤礦應按照規定要求建設完善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並符合“系統可靠、設施完善、管理到位、運轉有效”的要求。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中央企業所屬煤礦和國有重點煤礦中的高瓦斯、開採容易自燃煤層的礦井,要完成緊急避險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礦要完成緊急避險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