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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從2011年起提高城鎮職工基本醫保待遇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2月12日   來源:西藏日報

    日前,記者從西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了解到,為了解決廣大職工看病難的問題,西藏自治區從今年1月1日起進一步提高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待遇。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醫保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説,此次通過五方面的調整減輕參保職工的個人負擔。其中,降低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年度首次住院醫療費起付標準,降幅達30%至50%左右,調整將惠及全區20多萬名職工。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醫保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説,調整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年度首次住院醫療費起付標準,由原來鄉鎮社區醫院300元、一級醫院400元、二級醫院600元、三級醫院800元分別調整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跨省安置退休人員年度住院醫療費起付標準由原來的500元調整為300元。

    同時,提高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由原來的6萬元提高至8萬元。大額醫療費商業補充醫療保險年度最高賠付由原來的10萬元提高至14萬元。參加了大額醫療費商業補充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在一年內,除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8萬元外,還可享受最高14萬元的大額醫療費商業補充醫療保險。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醫保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説:“此次調整,將西藏自治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應由統籌基金支付的共付段比例提高,進一步降低了個人負擔的部分。”

    據了解,西藏自治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住院治療産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超過起付標準至2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比例調整為93%;2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比例調整為96%;4萬元至最高支付限額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98%。1959年3月28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參保人員住院治療産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超過起付標準至2萬元部分,統籌基金支付比例調整為95%。

    此次調整還提高了跨省安置退休人員年門診包乾費,跨省安置退休人員年門診醫療費用包乾標準由原來的1200元提高至1500元,1959年3月28日以前參加工作的跨省安置退休人員的年門診醫療費用包乾標準由原來的1400元提高至1700元。

    同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由原來的15種調整增加至20種,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種每次批准治療的期限由原來的90天延長為每次批准治療最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記者 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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