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7日,溫家寶總理簽署了國務院第593號令,發佈了《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時值“十二五”開局之年,《條例》的頒佈施行,標誌著我國公路保護工作在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方面又邁上了一個新臺階,對於依法開展公路保護工作,確保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進一步促進我國公路事業又好又快發展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充分認識《條例》頒佈施行的重要意義
公路是國民經濟的重要基礎設施,也是國家綜合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網絡的重要組成部分。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公路事業得到了長足發展,截至2010年年底,全國公路網總里程達到398.4萬公里,其中高速公路通車里程達到7.4萬公里,農村公路通車里程達到345萬公里,極大促進和保障了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與此同時,依法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任務也日益繁重,尤其是近年來部分地區發生地震、泥石流、冰凍雨雪災害等突發事件,公路搶通保暢,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的任務更為突出。《條例》作為我國第一部專門對公路保護進行規範的行政法規,全面構建了公路保護的各項法律制度。它的頒佈施行,對於依法保障公路路網有效運轉,更好地發揮公路在國民經濟發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以及人民群眾安全、便捷出行方面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有利於全面提高公路交通網絡的公共服務能力
公路與人民群眾出行息息相關,依法保護好公路,從而提供高質量的公共服務,是交通運輸行業義不容辭的責任。《條例》圍繞進一步提高公路交通網絡的公共服務能力這一目標,加大了對公路基礎設施的保護力度,通過建立和完善公路保護區制度、涉路施工許可制度、公路橋隧安全保障制度以及車輛超限治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規範,著力提高公路基礎設施的安全運行保障能力。同時,更加強化了公路管理機構、公路養護單位等有關主體對於公路管理、養護的相關責任,有利於提高公路管理養護水平,確保公路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況。此外,《條例》還規定公路部門要加強路網運行監測,為公眾提供全面、準確的公路信息服務,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多樣化的出行需求。這些規定,有力維護了公路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也必將大大提升公路路網的公共服務能力,最大限度地發揮公路在經濟社會中的基礎性作用。
(二)有利於全面提高公路交通網絡的應急保障能力
近年來,我國一些地區相繼發生了地震、泥石流、冰凍雨雪災害等影響、破壞公路的突發事件,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積極應對,較好地完成了公路搶通、保通任務。通過總結應對重大突發事件的經驗,《條例》在應急預案和演練、物資儲備、應急力量建設、路網運行監測等方面構建了較為完善的制度,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不僅有力推動了公路應急處置的科學化和制度化,而且有效地充實和完善了國家突發事件應對體系,必將對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發揮重要作用。
(三)有利於建立健全車輛超限治理長效機制
從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我國公路貨運車輛非法超限問題日益嚴重,不僅損壞公路、橋梁等基礎設施,危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而且擾亂道路運輸市場秩序,影響我國汽車産業的技術進步和健康發展。2004年6月20日,經國務院同意,國家九部委在全國組織開展了集中治理工作。經過近些年各地各部門的共同努力,並通過行政的、經濟的和法規的手段進行綜合治理,全國治超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貨車超限率大幅度下降,嚴重超限的態勢得到有效遏制,運輸市場秩序明顯改善,公路交通安全事故發生次數大幅下降,公路設施破壞速度有所放緩。但是,治超是一項非常複雜而艱苦的工作,涉及部門多,綜合性強,鞏固治超成果的難度大,部分地區反彈嚴重,還缺乏從根本上防止和制裁違法超限行為的系統的法律規範。《條例》把治理工作中的成功經驗和做法確定下來,使其制度化、規範化,必將推動治超長效機制的建立健全,有利於進一步鞏固和擴大治理工作成果。
(四)有利於深入推進公路保護和依法行政
《條例》是繼《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頒布之後的又一部重要的公路法規。《條例》的頒佈施行,進一步完善了公路法律制度,為各有關部門開展公路安全保護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同時,《條例》的立法原則、有關制度構建充分體現了國家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有關要求,進一步促進了公路管理機構職能轉變,在繼續加強行業監管的同時,更加注重完善公共服務,並在行政許可的實施等方面貫徹了高效便民的原則;既明確了公路管理機構的執法主體資格,又規定了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實現了權責統一。貫徹實施《條例》,對加強公路法制建設,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將發揮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深刻理解《條例》的制度內涵
1997年,國家出臺了《公路法》,為依法加強公路的建設、管理和保護,促進公路事業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新形勢、新情況不斷出現,新經驗也不斷得到總結,《條例》正是在《公路法》規定的原則和制度框架下,通過立法進一步補充和細化了《公路法》所確立的公路安全保護法律制度,為進一步開展公路安全保護工作提供了更加充分、細緻的制度保障。《條例》在以下方面作出了制度創新:
(一)全面加大了對公路線路本身的保護力度。針對公路線路及周邊一定範圍內容易損壞公路結構、威脅公路安全的情況作了相對完善的規定。一是對公路周邊區域作出了保護性規定。在《公路法》的基礎上,對建築控制區、集鎮規劃控制區等保障公路安全、暢通的區域範圍作出了細化規定,明確了對相關區域的保護義務。二是加大了對涉路施工的監管力度。針對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等影響公路安全的涉路施工進行了監管,要求建設單位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和險情應對方案,報公路管理機構批准,同時增加了驗收等後續監管制度。
(二)建立了符合管理實際的公路橋隧安全保護制度。一是在公路橋梁周邊及跨越的河道一定範圍內嚴格禁止採砂,並嚴格限制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等行為;二是對可能影響橋梁安全的船舶航行等情況進行了嚴格規範;三是禁止利用公路橋梁進行牽拉、吊裝等施工作業,禁止利用公路橋隧堆放物品、搭建設施、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物的管道;四是對重要公路橋隧武警守護進行了規定;五是對公路橋隧進行定期檢測和評定,保證其技術狀態符合有關技術標準。這些制度,對保障公路橋隧安全將起到十分積極的作用。
(三)加大了對違法超限運輸行為的查處與監管力度。作為車輛超限治理的一項重要措施,《條例》首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在源頭治理方面加強了監管,包括強化車輛生産和銷售環節、車輛登記環節以及貨運場站裝載環節等方面的源頭管理,明確了相關主體的責任或義務,確保源頭治理的效果。同時,加強了路面監控網絡的建設,對固定超限檢測站點建設和管理等作了進一步的明確,並加大了對車輛超限的責任追究力度。總的來説,《條例》通過一系列規定對近年來超限治理的有益經驗進行了鞏固,力求治超制度環環相扣,取得長效,為進一步開展車輛超限治理提供了法制基礎。
(四)強化了對公路養護秩序的規範化管理。《條例》以有效保障公路良好技術狀態為出發點,進一步強化了公路管理機構、公路養護單位等有關主體對於公路管理、養護的相關責任,提出了公路養護專業化、社會化的發展方向,明確了公路養護作業標準和操作規程,併為避免集中開展養護施工作業造成部分路段擁堵,規定了相應的措施。這些規定,將進一步促進公路養護的規範化和科學化,提高公路養護的質量和效率,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良好的出行條件。
(五)完善了應對公路突發事件的規定。一是要求建立國家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確保關鍵時刻能夠迅速調集物資搶通修復公路;二是明確了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在出現公路突發事件時應當及時修復公路、恢復通行,並要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時調集搶修力量,下達路網調度指令,配合有關部門組織繞行、分流;三是將武警交通部隊力量納入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體系,規定了武警交通部隊按照國家有關要求承擔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等設施的搶修任務;四是要求公路管理機構開展公路突發事件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並利用多種方式及時向社會發佈公路出行信息。
(六)創建了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的工作機制。《條例》不僅在治超方面明確了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質檢等相關主體的工作職責,建立了政府主導、部門聯動、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治超工作格局,而且在建築控制區管理、穿集鎮路段管理、橋隧保護等方面還規定了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安監、水利等部門的公路保護職責,賦予了相關部門依法查處和糾正公路違法行為的必要手段,形成了職責清晰、管理有力的多部門聯合工作機制。這些設計,將促使公路保護工作由部門行為升至政府行為,形成強大合力,有利於開創公路保護工作的新局面。
三、切實做好《條例》的貫徹執行
《條例》的頒佈施行是我國公路事業發展過程中的一件大事,在全行業乃至全社會切實宣傳好、貫徹好這部行政法規,意義深遠,責任重大。當前要在以下方面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好《條例》的貫徹執行:
(一)加強學習宣傳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要從促進交通運輸科學發展的高度,深刻認識《條例》出臺的重要意義。要採取切實措施,組織好、落實好《條例》的學習培訓工作,確保全行業深刻理解和準確領會《條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要精心策劃好《條例》的宣傳活動,充分發揮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介作用,加強報道,並通過知識競賽、宣傳標語口號徵集等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以及“宣傳月”等主題宣傳活動,廣泛、深入地普及公路安全保護知識,在全社會形成愛護公路、依法保護公路的良好氛圍。要把《條例》宣傳貫徹作為一項長期性工作來抓,明確責任單位、人員、經費等各項保障,確保《條例》得到深入貫徹施行。
(二)完善配套制度
要認真組織制定落實《條例》的具體辦法和配套措施,確保《條例》得到全面正確執行。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抓緊做好有關公路安全保護規範性文件的清理和修改工作,確保《條例》施行後相關制度銜接順暢。交通運輸部要加快《條例》配套制度建設,儘快出臺《公路超限檢測站管理辦法》、《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修訂)》等配套規章,以及《涉路行為行政許可安全評價實施辦法》、《路政文明執法工作規範》等規範性文件。
(三)抓好制度落實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要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認真組織貫徹執行《條例》。要按照《條例》的規定,切實履行公路安全保護職責,嚴格執法,確保各項公路安全保護制度落實到位,並加強對貫徹情況的監督檢查。要以《條例》的貫徹施行為契機,重點抓好以下工作:一是組織開展路政管理文明創建等系列活動;二是針對違法建築、穿集鎮路段、非公路標誌、涉路設施等公路安全保護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依法深入進行專項治理;三是繼續加強車輛超限治理工作,積極採取區域聯動治理模式,有針對性組織開展聯合治理專項行動;四是定期組織地方公路應急隊伍和武警交通部隊開展公路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提高應急隊伍的實戰水平;五是建立跨省大件運輸聯合審批機制,加強和規範涉路施工行為安全評價管理,進一步創新行政許可方式,提高行政許可效率和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科學性。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在貫徹執行《條例》過程中,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依法行政、執法為民的思想,不斷提高公共服務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創造暢通、安全、和諧、高效的公路通行環境,為經濟社會的又好又快發展,作出更大的貢獻。 (李盛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