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的要求,為進一步規範行政許可行為,以服務投資者為宗旨,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 現對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申請行政許可受理及審核情況予以公示。
1、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及申請事項、申請材料接收與受理、審查與意見反饋、行政許可決定和相關事項的説明。
2、公示以表格形式反映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申請的核準進度 。
3、 公示表每週更新一次,更新後覆蓋上周進度。對於截至本公示日已核準的行政許可申請,下一個公示日不再公示。
4、 關於受理。申請材料接收日為受理部門向申請人出具申請材料接收憑證日期。通知補正日為受理部門向申請人出具補正申請材料通知日期。接收補正材料日為受理部門收到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日期。受理決定日為受理部門作出受理決定日期。申請人提交的補正材料未按期提交、補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不予受理。
5 、關於審查。行政許可審核時限自作出受理決定日起算。審查部門出具反饋意見日至收到符合要求的書面回復意見日,不計算在審核期限內。審查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實地核查,或者對有關舉報材料進行核查,自作出核查決定日至核查結束日,不計算在審核期限內。審查部門依法通知專家參加評審會議至評審會結束日,不計算在審核期限內。審查部門書面通知申請人中止審查日至書面通知恢復審查日,不計算在審核期限內。
公示表中審查欄“需要説明情況”,説明審查部門增加書面反饋意見、中止審查等事項的起止日期,申請人撤銷行政許可申請的日期,以及申請項目中存在新情況、新問題需要研究、明確相關政策情況。
6 、關於決定。説明審查部門作出的終止審查決定、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日期。
7 、關於備註。説明徵求證監會以外相關部門、證監會派出機構意見,以及將申請材料移送有關行政機關審查會簽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