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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行業準入條件徵求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5月27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為加強農機工業的行業管理,促進農機工業健康有序協調發展,更好地為農業生産和農業現代化服務,針對我國農機工業産業現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産業政策要求,我們組織起草了《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行業準入條件(徵求意見稿)》,現公開徵求意見。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在2011年6月3日前反饋我們。

    電 話:010-64882048 64843267

    傳 真:010-64855238

    E-mail:caamm@vip.126.com

                                            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行業準入條件(徵求意見稿)》

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行業準入條件(徵求意見稿)

    一、總 則

    (一)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加強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生産企業産品質量管理,規範行業市場秩序,維護用戶合法權益,保護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製造企業科技投入的積極性,按照鼓勵技術進步、規範競爭行為、促進節能減排和安全生産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産業政策,制定本準入條件。

    (二)國家鼓勵和支持開發、生産、推廣應用先進適用、安全可靠、節能環保的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建立健全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安全技術標準與安全生産規程。對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國家和地方各有關部門給予相關政策支持。

    (三)本準入條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台灣、香港、澳門特殊地區除外)所有生産自走式聯合收割(獲)機産品的企業和從事製造功率大於18.40 kW的以多缸柴油機為動力的拖拉機生産企業。

    二、生産企業應具備條件

    (四)生産企業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1.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

    2. 符合國家農機工業産業發展政策要求。

    3. 生産聯合收割(獲)機的企業註冊資金不低於1000萬元;形成的聯合收割機生産能力(割幅×生産臺數)不低於500 米/年。

    生産發動機功率為18.40 kW~36.68 kW的拖拉機企業註冊資金不低於1000萬元;36.68 kW~88.24 kW的不低於3000萬元;88.24 kW以上的不低於8000萬元。形成的拖拉機生産能力(額定功率×生産臺數)不低於50000 kW/年。

    4. 具有滿足生産所需的生産場地和基礎設施、存儲場地及庫房,適應産品生産的物流系統。

    5. 取得國家行業信用等級A級以上資質。

    (五)保證生産所需的生産設備、工藝裝備和檢測器具,其性能和精度必須能滿足生産合格産品的要求。企業必須具有的生産設備包括:清洗機或清洗烘乾設備,漆前處理及涂裝設備,整機裝配線聯合收割(獲)機不低於6車位、拖拉機不低於10車位,檢具、工位器具及工裝夾具,起重運輸、吊運、搬運設備等。

    (六)具備完善的檢測手段和檢測儀器設備。至少包括:主要零部件的生産或進貨檢驗試驗臺、燃油耗儀、聲級計、行車與駐車制動儀器、駐車坡道等。拖拉機生産企業還包括:動力輸出軸試驗臺、傳動係試驗臺、液壓懸挂提升測量設備、液壓輸出測量設備、空載或加載磨合試驗臺等。

    (七)應設有設計研發機構,具有固定場所及辦公設備,能夠開展整機及零部件研發,熟悉國內外技術標準和法規,具備産品的試驗驗證能力。研發機構技術人員不少於10人,並具備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及崗位任職資格。企業每年用於産品研發 和工藝改進的費用不低於總銷售額的3%。

    三、産品要求

    (八)所生産産品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環保、節能等方面的要求,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國務院工業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具有完整的産品圖樣、工藝文件、産品定型(型式)檢驗報告等技術文件。

    (九)新産品投産前,應按國務院工業主管部門制定的新産品生産鑒定管理辦法規定進行新産品鑒定。

    四、質量保證體系

    (十)具有組織機構健全、制度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生産工藝文件、技術標準齊全規範,採用工藝能夠保證所生産産品質量達到技術標準要求。具備産品生産一致性保證能力。

    (十一)具有外購零部件入廠檢驗、生産過程檢驗和出廠檢驗項目、標準及檢驗方法。明確關鍵控制點的檢驗項目、檢驗標準及檢驗方法。設有獨立産品質量質檢機構並配備專職質檢人員,質檢人員應具備相關崗位任職資格。産品出廠應有産品檢驗合格證書,建立質量追溯和責任追究體系。

    五、安全生産和節能環保

    (十二)生産場所符合國家環保、衛生、安全要求。具備符合國家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及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産條件,落實安全生産責任制。配備勞動保護和工業衛生設施。新建與改擴建項目(企業)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和投入使用。

    (十三)企業有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利用規章制度、能耗限額標準和節能減排措施,建有能效水平考核體系,落實單位産品生産能耗限額標準,制定節能減排措施。企業廢水、粉塵、廢氣、噪聲等的排放要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要求。

    (十四)企業用工制度要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

    六、銷售和售後服務

    (十五)建有完善的産品銷售和服務體系,做好用戶培訓,指導用戶合理使用産品,為用戶提供基本的維修保養知識。

    (十六)産品售後服務要嚴格執行國家《農業機械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七、監督管理

    (十七)國務院工業主管部門按照本準入條件,組織對生産企業進行核查。對符合準入條件的生産企業以公告的形式定期向社會發佈。

    (十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生産企業執行準入條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業協會及相關檢驗檢測機構受國務院工業主管部門委託開展行業準入有關工作。

    八、附  則

    (十九)本準入條件自2011年 月 日起實施。

    (二十)本準入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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