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命名第五批(2010年度)國家節水型城市的通報
建城[2011]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務廳、水務局、市政管委)、發展改革委(經信委、經信廳),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建設局、發展改革委,有關城市人民政府:
根據《節水型城市申報與考核辦法》和《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建城﹝2006﹞140號)的規定,在有關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經信委、經信廳)初步考核的基礎上,經住房城鄉建設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預審、現場考核、綜合評審及公示,決定命名深圳、昆明等17個城市為第五批(2010年度)國家節水型城市,現予通報。
希望獲得命名的城市繼續加強城市節水工作,鞏固和發展節水成果,切實發揮示範作用;其他城市要以國家節水型城市為榜樣,對照《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積極開展節水型城市的創建工作,促進城市節水減排,提高城市合理用水水平,增強市民節水意識。各地要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著眼于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全面推進節水型城市建設,進一步改善城市水環境,努力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附件:第五批(2010年度)國家節水型城市名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第五批(2010年度)國家節水型城市名單
江蘇省蘇州市
江蘇省鎮江市
江蘇省江陰市
江蘇省常熟市
江蘇省太倉市
浙江省嘉興市
浙江省舟山市
山東省泰安市
山東省龍口市
山東省文登市
河南省濟源市
湖北省黃石市
湖南省常德市
廣東省深圳市
貴州省貴陽市
雲南省昆明市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
(各省、自治區按行政區劃代碼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