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風電和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用地管理辦法》6月16日經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第9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於近日出臺。
近年來,寧夏回族自治區充分發揮風能、太陽能和荒地資源優勢,大力發展新型潔凈能源發電産業。截至2010年底,寧夏回族自治區共建設風電項目34個,用地面積達262.2677公頃,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26個,用地面積1207.1516公頃。但同時,一些風能和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用地也存在項目設計時風機基礎佔地較多、太陽能光伏發電設備間距過大、永久性道路過寬以及附屬設施用地過多等亟待規範和解決的問題。為了促進寧夏回族自治區新能源産業的快速健康發展,規範建設用地標準,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自治區決定出臺《風電和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用地管理辦法》。
《辦法》共16條,內容包括風電和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的限制範圍、項目用地與其他用地之間的關係、項目用地面積的確定辦法、特殊情況用地的計算方法等。根據《辦法》規定,風電和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優先使用荒山、荒灘、荒漠等難以利用以及不適宜農業、生態、工業開發的土地,儘量不佔或少佔耕地。鼓勵太陽能光伏發電企業利用屋頂或者具有壓覆礦産備採區的土地建設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
《辦法》還規定,風電和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按照實際裝機容量核定用地面積。風電和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經核準後,必須在半年內辦理建設用地報批手續;建設用地依法批准後,必須在1年內動工建設,否則按閒置土地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