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食品安全關係到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係到社會誠信和政府公信力。為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經省政府研究,提出以下意見。
一、進一步強化食品安全政府監管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要求,嚴格落實各級政府食品安全責任,各市、縣政府要切實履行對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工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的職責,將食品安全納入各級政府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對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職能分工比較模糊的監管領域,對監管工作中出現的縫隙和空檔,要及時協調明確主管部門,確保食品安全各領域、各環節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負責。各級監管部門要建立嚴格的監管責任制,健全內部激勵約束機制,在各個環節上嚴把食品安全關口。嚴格按照《陜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規定,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凡是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領導一律先免職後查處。
二、依法從嚴從重查處食品安全案件。要重拳出擊,重典治亂,嚴格治理食品安全問題,嚴厲打擊食品違法犯罪活動。各級監管部門發現食品生産經營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線索,要在第一時間通知企業所在地公安機關,並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做好證據保全和偵查工作,務必使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的嚴厲懲處。各級公安機關要依法加緊立案偵查,集中力量偵破食品安全案件,加大刑事打擊力度。通過查處和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形成強大震懾力,讓食品安全真正成為高壓線。進一步強化食品生産經營者的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提高依法生産經營的自覺性。
三、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單”制度。建立全省統一、各級各地監管部門共享的禁止從事食品生産經營管理工作人員信息庫。將惡意生産銷售不安全食品的企業和責任人堅決逐出食品市場,列入“黑名單”,終身禁止從事食品行業。對聘用在庫人員從事食品生産經營管理工作的食品生産經營企業,各級監管部門不得發給其食品生産經營許可證;已經取得許可證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四、堅持專項整治與日常監管密切結合。切實重視與群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基本食品的安全,加強小攤點、小餐桌、小作坊、農家樂、放心早餐等小餐飲的監管,牢固樹立“食品安全無小事”的思想觀念,嚴格落實食品生産經營行政許可要求,切實加強食品安全曰常監管。選擇群眾反映強烈、問題多發易發的重點區域、重點環節和重點産品,集中力量開展食品安全整治工作。
五、進一步建立健全人民群眾舉報制度。充分發動群眾,依靠群眾,鼓勵對違法違規生産銷售食品的行為進行舉報。建立專項資金,對經過查實的食品安全案件舉報人予以重獎。各級監管部門要設立投訴舉報中心,暢通群眾投訴舉報渠道。各市、縣要參照省食安辦獎勵辦法建立投訴舉報獎勵制度,公佈舉報投訴電話。加強新聞輿論和社會監督,宣傳舉報行為,回應社會關切,把群眾監督食品安全的積極性充分調動起來,形成違法行為無處躲藏的氛圍。
六、加快完善規範化的食品産銷體系。要産銷對接,減少中間環節,實行食品從生産到銷售全鏈條監管。要高度重視食品生産源頭監管,特別加強農産品種植和初級加工環節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出臺鼓勵生豬飼養戶向定點屠宰企業提供生豬的補貼獎勵辦法,積極推進食品生産方式向標準化、規模化轉變。建設一批高質量的生産基地,對優質基地掛牌認證。
七、加緊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檢驗監測體系。加快省級食品安全檢驗檢測、安全評價和風險監測體系建設。以市(區)為單位建設檢測監測體系,制定發展規劃和以獎代補政策,優化整合檢測資源,提高食品安全檢驗監測水平。制定年度食品安全檢驗檢測計劃,落實檢驗檢測經費,積極開展食品檢驗檢測和風險監測預警工作。
八、著力推動企業社會責任和誠信建設。積極推進食品生産經營企業誠信體系建設,逐步擴大誠信體系建設試點範圍,完善激勵引導和懲戒政策措施,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提高食品行業自律水平。市、縣要召開食品生産經營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經驗交流會或現場觀摩會。大力開展食品安全放心縣(區)、放心企業創建活動,在現有社會經濟發展基礎上,建設一批食品安全工作創先爭優、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較高、食品安全風險得到有效控制、食品安全相對放心的區域和單位。通過創建活動及其示範帶動,全面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夯實基層監管基礎,進一步健全食品安全長效機制。
九、切實加強食品安全監管隊伍建設。加強省、市、縣三級農産品質量安全、食品生産加工、食品流通、餐飲服務監管機構建設,特別是基層執法隊伍和裝備建設,加強執法人員培訓,不斷提高食品安全監管能力。2011年底前,全省所有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都要建立食品安全委員會,並明確辦事機構。所有鄉鎮都要建立食品安全工作站或辦公室,並配備食品安全工作人員。繼續深入推進農村食品安全“三網”(監管責任網、社會監督網和現代流通網)建設,各鄉鎮聘用食品安全協管員,行政村聘用信息員,使食品安全工作在基層真正落到實處。
陜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