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
《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答記者問
為加強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監督管理,促進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健康發展,中國銀監會起草了《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
1.制定《辦法》的背景是什麼?
答:2005年以來,中國銀監會頒布實施了《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一系列理財業務監管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對規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初期運行,保護客戶合法權益,促進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實踐證明,商業銀行理財業務近年來的快速發展,有助於為金融消費者提供更豐富的投資工具,增加居民的財産性收入,有利於改善商業銀行較為單一的存貸款業務結構,完善商業銀行金融服務功能,提高綜合競爭能力。
但是,部分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在宣傳銷售文本管理、産品風險評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銷售管理、銷售人員管理、銷售內控制度等方面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甚至存在誤導銷售和錯誤銷售等情況,使客戶合法權益和商業銀行聲譽受到損害,不利於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健康發展。
中國銀監會從保護客戶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在分析總結我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發展狀況的基礎上,依據我國現行金融法律制度,借鑒國內外理財業務監管實踐經驗,起草了《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要求商業銀行進一步加強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提高合規銷售水平,防止誤導銷售,最終實現“將適合的産品賣給適合的客戶”,真正為客戶創造價值和財富。
2.制定《辦法》的基本思路和《辦法》的主要框架是什麼?
答:制定《辦法》的基本思路是強化對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環節的規範,要求商業銀行做好風險提示和信息披露,真正做到“賣者有責”,並在此基礎上實現“買者自負”,最終實現“將適合的産品賣給適合的客戶”,實現合規銷售,充分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辦法》共11章,80條。第一章總則,明確立法依據、監管範圍和監管職責。第二章基本原則,提出商業銀行在理財産品銷售過程中應遵循的基本原則。第三章宣傳銷售文本管理,規範理財産品宣傳和銷售文本的內容和製作方式。第四章理財産品風險評級,建立理財産品風險等級制度。第五章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明確影響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的因素,風險評估頻率和方式,以及客戶分類標準。第六章理財産品銷售管理,對理財産品的銷售提出具體規範要求。第七章銷售人員管理,對銷售人員從業資格、銷售行為、考核機制、職業操守等提出規範性要求。第八章銷售內控制度,規範銷售環節的內控制度、風險管理制度。第九章監督管理,對理財産品發售前和發售後的報告制度、現場和非現場監管規定以及年度報告做出規定。第十章法律責任,明確法律責任和處罰措施。第十一章附則,對其他相關問題做出規定。
3.《辦法》如何有利於保護客戶合法權益?
答:《辦法》從三個方面做出明確規定:一是要求商業銀行必須在理財産品銷售文件中製作專頁風險揭示書,內容至少應包括風險提示語句、産品類型、産品風險評級及適合購買的客戶評級、示例説明最不利投資情形和結果、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風險確認語句抄錄等。二是要求商業銀行必須在理財産品銷售文件中製作專頁客戶權益須知,內容至少應包括辦理理財産品的業務流程、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流程、商業銀行進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頻率等內容。三是要求商業銀行按規定對理財産品進行風險評級,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按照風險匹配原則,將適合的産品賣給適合的客戶。
4.為什麼要規定“風險匹配原則”?
答:《辦法》要求商業銀行開展理財産品銷售應遵循風險匹配原則,主要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是從保護客戶合法權益角度,要求商業銀行按照風險匹配原則審慎盡責開展理財産品銷售,客戶只能購買風險評級等於或低於其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理財産品。二是為防止誤導銷售和錯誤銷售,商業銀行應對理財産品進行評級,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級,按照風險匹配原則的目的就要求銀行做到“將適合的産品賣給適合的客戶”。
5.為什麼要對産品和客戶進行風險評級?
答:“按照風險匹配原則,將適合的産品賣給適合的客戶”是制定《辦法》的基本指導思想。要做到風險匹配就必須有標準和尺度。我們認為,按照一定標準對理財産品和客戶進行風險評級,將某一風險級別的理財産品賣給同一風險承受能力級別或更高風險承受級別的客戶,才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風險匹配,避免出現誤導銷售的情形。因此,《辦法》提出要對客戶和産品分別進行評級。
6.為什麼要建立客戶風險承受能力持續評估制度?
答:根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依據,例如客戶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等,我們可以看到,當這些因素發生變化時,客戶風險承受能力將會受到影響。例如,隨著客戶財務狀況和實力不斷增強,其風險承受能力也會相應提高;隨著客戶年齡變化,其風險承受能力可能會發生變化。如果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發生了變化,但沒有及時進行風險承受能力再評級,就可能會導致誤導銷售。
為避免此類事件的發生,《辦法》明確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在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書中明確提示,如客戶發生可能影響其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狀況,再次購買理財産品時應當主動要求商業銀行對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7.如何體現風險可控、成本可算、信息披露充分的原則?
答:風險可控、成本可算、信息披露充分的原則具體體現在:商業銀行必須事先制定有針對性的風險管理措施和應急預案(“風險可控”),必須清楚産品的風險收益特性(“成本可算”),必須在産品銷售之時進行充分的風險揭示,在産品存續期間和終結之時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信息充分披露”)。例如,《辦法》規定,商業銀行不得銷售無市場分析預測、無風險管控預案、無風險評級、不能獨立測算的理財産品。再如,為強化信息披露要求,《辦法》對理財産品宣傳銷售文本和相關制度等做出了一系列詳細規定,對産品風險揭示、投資信息、收費、投訴等提出了一系列信息披露的具體要求。
8.對宣傳銷售材料如何進行規範?
答:《辦法》對宣傳銷售材料的規範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按照宣傳材料和銷售文件分別進行了明確界定。二是對宣傳銷售材料製作和發放進行管理。三是對宣傳銷售材料的內容及語言表述做出規定。
9.對銷售人員的管理如何規範?
答:《辦法》對銷售人員的規範主要體現在,一是明確了銷售人員應具備的知識技能;二是對商業銀行對銷售人員的考核獎勵提出監管規範要求;三是銷售人員在銷售環節應注意的基本事項;四是銷售環節不得出現的易造成不當銷售的情形。
10.《辦法》對高端客戶如何界定?
答:銀監會根據我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發展實際,參考其它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在廣泛聽取中外資銀行意見的基礎上,在《辦法》中將個人高端客戶分為私人銀行客戶和高資産凈值客戶。其中:私人銀行客戶是指金融資産達到6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商業銀行客戶。高資産凈值客戶是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商業銀行客戶:(1)單筆認購理財産品份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2)認購理財産品時,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産總計超過100 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3)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超過3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高資産凈值客戶標準與國內集合信託計劃合格客戶標準基本保持一致。
11.針對私人銀行客戶和機構客戶,《辦法》有什麼特別規定?
答:考慮到私人銀行客戶特點,對其作了專門規定。商業銀行向私人銀行客戶銷售專門為其設計開發理財産品的,雙方應當簽訂專門的理財服務協議,銷售活動可按服務協議約定方式執行,但要確保銷售過程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性規定。
針對機構客戶的特點,《辦法》也做出專門規定。(1)商業銀行向機構客戶銷售理財産品不適用《辦法》有關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風險確認語句抄錄的相關規定,但要確保銷售過程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辦法》其他條款要求。(2)商業銀行向機構客戶銷售專門為其設計開發理財産品的,雙方應當簽訂專門的理財服務協議,銷售活動可按服務協議約定方式執行,但要確保銷售過程符合包括《辦法》在內的監管規定。
12.如何使客戶投訴能夠得到有效處理?
答:《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全面、透明、快捷和有效的客戶投訴處理體系。同時對於建立客戶投訴處理體系的具體要求也做出了明確規定。
13.《辦法》與現行的相關規定是什麼關係?適用範圍是什麼?
答:《辦法》為部門規章。已發佈的理財業務監管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中相關內容中與《辦法》有衝突和矛盾的地方,將以《辦法》為準。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理財産品銷售,將參照《辦法》執行。考慮到部分商業銀行需要根據《辦法》的規定進行系統改造和修改內部規章制度,《辦法》擬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