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印發重慶市加快電子商務産業發展
有關優惠政策的通知
渝辦發〔2011〕236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加快推動我市電子商務産業發展,積極建設內陸電子商務結算中心,促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高地區經濟運行質量和效率,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重慶市加快電子商務産業發展有關優惠政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重慶市加快電子商務産業發展有關優惠政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電子商務是指在互聯網的開放網絡環境下,基於“瀏覽器/服務器”應用方式銷售實物和非實物(非實物指服務、知識、知識産權等)及提供相關綜合服務等商務活動。
第二條 本政策適用範圍為在我市登記註冊、依法納稅、主營業務是為國內外企業和個人提供電子商務服務的企業。
第二章 工商行政管理政策
第三條 鼓勵引進國內外各類企業來我市設立電子商務結算中心,積極支持國內外知名品牌生産企業和大型流通企業以自主品牌為支撐,在我市設立專業電子商務企業,鼓勵支持市內專業市場剝離成立專業電子商務公司。
第四條 凡已經登記註冊取得營業執照的經營者從事電子商務經營活動,且已開展的經營活動與登記註冊的經營範圍相一致的,不需重新登記註冊。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和服務的經營者,除國家法律法規禁止或需要前置許可的項目外,可依照經營者的申請核定經營範圍。
第五條 對有實際經營場所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符合條件的同一辦公場所內允許多家企業註冊。對於只在網上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可在符合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將其自有或租用的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進行登記。
第六條 在名稱不重名且符合名稱登記管理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允許電子商務經營者使用包括自有網站中文域名在內的個性化詞語作為企業名稱的字號。
第七條 申辦從事電子商務經營的微型企業的創業者,具備其他相關條件的,可以信息技術人員身份申請創辦微型企業。對從事電子商務經營的創業者,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參加創業培訓和創業評審。
第三章 稅收優惠政策
第八條 經認定的電子商務企業,符合國家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在國家規定的優惠期內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九條 經認定的電子商務企業,代委託人辦理受託事項並取得收入的業務,按“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徵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為電子商務企業向委託方實際收取的報酬。符合條件的電子商務企業可按差額方式確定計稅營業額,具體實施細則由市地稅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並實施。
第四章 財政扶持政策
第十條 在市財政工業和信息化專項資金中逐步加大軟體專項資金額度,用於鼓勵支持電子商務産業發展以及內陸電子商務結算中心建設。
第十一條 符合條件的電子商務企業可優先認定為軟體企業、軟體及信息服務外包企業,主營業務為國際非實物交易的電子商務企業可優先認定為技術先進型服務外包企業,享受軟體企業、軟體及信息服務外包企業和技術先進型服務外包企業有關優惠政策。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加快我市軟體及信息服務外包産業發展暫行規定的通知》(渝府發〔2007〕70號)精神,營業稅前3年全額補貼,後3年補貼50%。若企業被認定為兩種或多種企業類型,由該企業自行選定企業類型,享受對應的財稅扶持政策,不得重復享受。
第十二條 經認定的電子商務企業在我市租賃辦公用房的,可由註冊地所在區縣(自治縣)或園區根據項目情況給予辦公場地租金補貼。
第十三條 支持電子商務企業在規劃的園區內建設配送中心,鼓勵大型物流企業在園區投資建設標準化倉儲設施和電子分撥中心,對經認定的電子商務企業和我市從事城市配送和城際配送的第三方物流企業租用倉儲設施進行電子商務配送的,可由所在區縣(自治縣)或園區給予一次性補貼。
第五章 人才扶持政策
第十四條 鼓勵電子商務企業申報市經濟信息委、市外經貿委、市人力社保局的各項人才培訓工程,對認定後完成指標情況優秀的企業按相關規定給予補貼或獎勵。
第十五條 支持有條件的高校加強電子商務相關專業建設,積極促進高校與跨國公司合作,緊密結合産業發展需求及時調整課程設置、教學計劃和教學方式,努力培養國際化、複合型、實用性人才。
第十六條 對於我市重點電子商務企業引進的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符合高層次人才條件的可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引進高層次人才若干優惠政策規定的通知》(渝府發〔2009〕58號)享受相關優惠政策,並在個人入戶、子女就學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重點電子商務企業引進人才並符合高層次人才條件的,前5年可按其在我市工作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給予全額補貼。
第六章 金融保障政策
第十七條 促進電子商務企業與銀行的全面合作,建立電子商務交易結算資金存管平臺,由具有資産存管業務資格和專業資金清算能力的存管銀行作為獨立的第三方,對電子商務網站交易資金進行獨立監管,承擔電子商務的資金支付、清算和保管功能,實現資金存放、清算與網上貨物交易的相對獨立,降低交易風險。
第十八條 對通過對外兼併重組和上市融資引進外資的電子商務企業,可由註冊地所在區縣(自治縣)或園區按其實際引進外資的3‰─5‰給予企業經營團隊一次性獎勵。實際引進外資低於1000萬(含1000萬)美元的可按5‰給予獎勵;實際引進外資超過1000萬美元的可對超過部分按3‰給予獎勵。
第十九條 按照《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有關要求,加強對電子商務企業的政策輔導和監管,積極引導電子商務企業依法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規範從事支付業務,防範支付風險。
第七章 服務保障政策
第二十條 由市經濟信息委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出臺我市電子商務企業認定有關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針對國際電子商務交易,特別是小額電子商務交易的真實性認證問題,由重慶國際電子商務交易認證中心負責對交易(包括實物交易和非實物交易)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判斷、分析和認證。
第二十二條 支持有條件的區縣(自治縣)或園區建立電子商務創業孵化機制,建設具有産業特色的電子商務創業孵化園,引導電子商務企業聚集發展,形成産業集群。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在我市已經註冊成立的電子商務企業經認定後,可適用本政策。
第二十四條 本政策有關具體規定由市經濟信息委會同市級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