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會計司關於《全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信息化調轉暫行辦法》若干問題的解答
根據《全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信息化調轉暫行辦法》(財會[2011]11號),全國自2011年6月1日起實行會計從業資格跨省級行政區劃、部門網上調轉。各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積極行動,及時調整工作部署,升級信息管理系統,制定實施細則,有效確保了調轉工作的順利實施。與此同時,部分地區、部門和個人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也遇到一些問題,希望我們予以解答。為進一步規範跨省級行政區劃、部門網上調轉工作,確保此工作在全國範圍內有效開展,我們根據大家的反映整理制定了若干問題的解答,請結合本地區(部門)實際情況執行。
一、持證人員申請辦理調入手續,但其電子信息未上傳至財政部調轉平臺的,應如何處理?
答:遇有持證人員的電子信息未上傳至財政部調轉平臺的,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根據《暫行辦法》的生效日,分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一)持證人員調出日期在2011年5月31日之前的,應按傳統紙質材料調轉模式辦理調入手續。
(二)持證人員調出日期在2011年6月1日之後的,應通過調轉平臺辦理調入手續。可待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補充上傳持證人員電子信息後,再為其辦理調入手續;或將持證人員的紙質調轉材料予以退回,由其在調出地重新申請通過調轉平臺辦理調轉手續。
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及時將退回的持證人員信息重新納入本地管理系統。
二、《暫行辦法》中關於會計人員完成繼續教育的相關要求從何時開始計算?
答:對辦理調轉手續的持證人員繼續教育情況的審核,追溯至《暫行辦法》的生效日,即2011年6月1日;在此之前的繼續教育完成情況不納入調轉審核範圍,但應由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予以後續監督。
三、持證人員電子信息中部分信息項或信息項之間存在邏輯錯誤的,應如何處理?
答:如持證人員電子信息中的姓名、從業資格證書檔案號碼、有效身份證件號碼項內容無誤的,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在審核其他材料通過的情況下為其辦理調入手續,並對錯誤信息及時辦理更正或變更。涉及更正或變更的,持證人員應提交有效證明材料。
如持證人員電子信息中的姓名、從業資格證書檔案號碼、有效身份證件號碼項內容有誤的,調轉申請予以退回,並由原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進行處理。
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辦理調出手續時應加強對持證人員基礎信息的審核,及時發現並更正導出電子信息中存在的錯漏,確保相關信息的真實、完整。
四、持證人員在辦理調出手續時無法將擬調入地確定到縣級行政區域的,應如何辦理?
答:鋻於此種現象較為普遍,我部已對調轉平臺作出相應調整,在電子信息中僅填明擬轉入省級地區的,也可正常辦理調轉手續。
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定期維護本地管理系統中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代碼,保證與財政部調轉平臺的代碼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