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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將同步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和失業保險金標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11月16日 11時00分   來源:青海日報

    11月15日,青海省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新聞發佈會,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廳長張艷山就關於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和失業保險金標準有關情況進行通報。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青海省經濟發展、職工年均工資、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水平等變動情況,切實保障低收入勞動者和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青海省委、省政府研究決定,從2011年12月1日起,同步提高青海省最低工資標準和失業保險金標準。記者從新聞發佈會上了解到,此次最低工資具體標準是:西寧市、海東地區由每人每月750元調整為9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8.1元調整為9.1元;海南州、海北州、黃南州由每人每月760元調整為91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8.2元調整為9.2元;海西州、果洛州、玉樹州由每人每月770元調整為92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8.3元調整為9.3元。失業保險金調整內容為,全省享受失業保險金人員每人每月在現行基礎上統一增加70元,具體標準為:西寧市、海東地區由每人每月450元提高到520元;海南州、海北州、黃南州由每人每月460元提高到530元;海西州、玉樹州、果洛州由每人每月470元提高到540元。

    根據通報,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青海省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勞動者;失業保險金適用於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失業人員。

    據了解,青海省于1995年5月8日由省政府發佈《青海省最低工資規定》,首次建立最低工資制度,同時確定各地區最低工資標準。此後,隨著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和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情況,分別於1999年、2004年、2006年、2008年、2010年先後5次提高了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水平不斷提高。今年是第6次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即在原標準基礎上,統一增加150元。同時,青海省自1986年建立失業保險制度以來,從1996年開始,先後8次調整了失業保險金標準,現行標準是2010年10月調整的。這次是第9次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即在原標準基礎上,統一增加70元。(記者 解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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