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前10個月,寧波市共查處違法用地776宗,面積1844畝,收繳罰沒款4430萬元,拆除和沒收建築物78.52萬平方米,復耕土地255畝。違法用地宗數和面積分別比去年同期下降23%和31.2%。全市各級國土部門移送紀檢監察部門處理違法責任人112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252宗,移送司法機關處理45人。7日,寧波市國土資源局公開曝光了其中10起典型違法案件。
象山縣茗龍脫脂魚粉廠非法佔地案
象山縣茗龍脫脂魚粉廠未經依法批准,擅自在象山縣石浦鎮蔣家灣村普塘廟的集體土地上動工建造磚混結構廠房,非法佔用土地面積12.7畝,建築佔地面積6864.11平方米。此案在第八次衛片執法檢查中被發現並立案查處。2008年9月,象山縣國土資源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違法單位退還非法佔用的12.7畝集體土地,限期十五日內拆除非法佔用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恢復土地原狀,並處罰款,並於同日送達當事人。因當事人未按期履行處罰決定,象山縣國土資源局依法申請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2011年3月,當事人繳納罰沒款254370元。2011年7月,石浦鎮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象山縣茗龍脫脂魚粉廠違法土地上的建築物及構築物進行了拆除。
寧海縣文博機械有限公司非法佔地案
2010年11月,寧海縣文博機械有限公司未經依法批准,擅自佔用長街鎮長街村北面“大園山”處的農民集體土地新建廠房,佔地面積4.6畝,其中建築佔地面積463.7平方米。2011年3月,寧海縣國土資源局依法作出了“責令寧海縣文博機械有限公司退還非法佔用的4.6畝農民集體土地,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並處罰款”的行政處罰。違法當事人未自覺履行。2011年6月16日,寧海縣國土資源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經寧海縣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執行。
奉化市錦屏街道塘下村村民柳某破壞耕地案
2011年2月,經奉化市國土資源局巡查發現,錦屏街道塘下村村民柳某擅自在塘下村第三、第七生産隊的承包地上填土方,經測量和核對,填土方總面積為6.3畝。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屬於破壞耕地行為。對此,奉化市國土資源局立即責令違法當事人挖除所填土方,恢復土地原狀。2011年4月6日,違法當事人挖除了所填的全部土方。目前,該地塊已種植農作物。
北侖區大碶街道老賀村村民賀某非法佔地案
2006年8月以來,北侖區大碶街道老賀村村民賀某未經依法批准,擅自在老賀村廬山西路南側的集體土地上進行填渣平整,建造集裝箱停車場。總佔地面積9.7畝,建築面積259平方米,屬非法佔地行為。2008年8月12日,北侖國土分局對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責令拆除在非法佔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賀某未自覺履行處罰決定,2008年11月5日國土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2011年10月11日,北侖區人民法院組織相關部門對該行政案件進行了強制執行,目前,該案件涉及到的違法建築已全部拆除。
寧波展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非法佔地案
2010年7月,寧波展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未經依法批准,擅自佔用鄞州區姜山鎮虎嘯漕村土地填塘渣建造堆場和管理用房。當年9月,鄞州國土分局姜山國土所經巡查發現了該違法用地,當場向寧波展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發了《責令停止違法用地通知書》和《違法用地預警告知書》,並及時向區國土分局和姜山鎮人民政府進行了報告。同年10月,第十一次衛星遙感也發現了該違法用地。經實地測量,該違法用地實際用地面積4.2畝。對此,鄞州國土分局責令該企業限期拆除地上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2011年5月,姜山鎮人民政府會同虎嘯漕村經濟合作社對該地塊上的管理用房進行拆除,挖除塘渣,並將其他建設用地區塊剝離出來的表土覆蓋在該地塊上,確保該地塊高質量復耕。
余姚市肖東鎮採石預製廠非法採礦案
2008年,由周某、徐某、劉某三人合股開辦原肖東鎮採石預製廠,至2009年4月30日採礦許可證到期。到期後,該合股當事人在余姚市礦産資源整治期間繼續頂風非法開採,為此,余姚市國土資源局多次發出責令停止開採違法行為通知書,但該合股當事人口頭表示停止開採,實際上仍然我行我素,繼續非法開採,並多次利用夜間非法開採及軋石加工石子,造成山體植被嚴重破壞,山塘被無序開採。余姚市國土資源局于2010年10月8日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10月期間,周某、徐某、劉某夥同徐某、褚某,明知採礦許可證已經到期並被登出的情況下,仍採用挖機掘石等手段,在余姚市蘭江街道筀竹村五雷山處非法採礦。經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鑒定,違法當事人共計非法採礦431073噸,造成礦産資源破壞價值數額達人民幣280萬元。鋻於上述違法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余姚市國土資源局將該國土資源違法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違法當事人的刑事責任。2011年10月24日,經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審理,判決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被告人劉某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被告人徐某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被告人褚某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徐某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慈溪市紅葉軸承有限公司非法佔地案
2011年9月初,慈溪市國土資源局在巡查過程中發現橫河鎮石堰村沿山線南側有一塊土地被圍墻圈佔,並有填放過塘渣的現象,涉嫌土地違法。經調查,非法填放塘渣圈建圍墻的是慈溪市紅葉軸承有限公司。該公司私下向石堰村村民買進該塊土地,面積約8畝,隨後填放了塘渣並建了圍墻,打算建設廠房。經現場勘測,總用地面積7.89畝。對此,慈溪市國土資源局立即責令該企業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土地原狀。經再三教育,紅葉軸承有限公司負責人自行拆除圍墻,挖起擅自填放的塘渣,恢復土地原種植條件。
象山縣東陳鄉沙崗村非法佔地案
2010年10月,東陳鄉沙崗村未經依法批准,擅自佔用東陳鄉沙崗村烏龜橋地塊填塘渣,填塘渣面積20余畝。象山縣國土資源局巡查發現後,于11月5日及時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責令當事人停止該違法行為並在15日內對填渣土地恢復耕種條件。2011年1月15日,東陳國土資源所和東陳鄉人民政府對復耕地塊初步驗收後報縣農林局,經縣農林局復驗小組實地踏勘,認為該地塊已符合耕種條件,通過土地復耕質量驗收。
鎮海區交通工程開發公司非法佔地案
2009年9月,寧波市鎮海區交通工程開發公司未經依法批准,擅自佔用位於鎮海區澥浦化工區舟山連島大橋北側地塊,建造臨時施工工棚。違法佔地面積共計1.9畝,建築面積325.95平方米。對上述違法行為,鎮海國土分局已于2009年9月10日發出《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2010年4月10日批准立案,2010年5月20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當事人退還非法佔用的1.9畝土地,拆除在非法佔用土地上已建成的建築物和構築物,並處罰款人民幣12660元。當事人于2010年5月21日繳納罰款,但未履行其他行政處罰決定。對此,鎮海國土分局已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江北區甬江街道河西村經濟合作社非法佔地案
2009年3月,江北區甬江街道河西村經濟合作社未經依法批准,擅自非法佔用該村梅堰路西側耕地填倒塘渣,鋪設水泥路面、建設廠房。當地國土資源部門發現後,會同甬江街道辦事處及時進行了制止,責令其整改,並按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依法予以查處、復耕。2011年6月,國土部門接群眾舉報,發現河西村經濟合作社再次在原復耕地塊上搞非農建設,涉及佔地面積5.57畝。國土江北分局再次進行制止,並依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作出沒收非法佔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罰款8.453萬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