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十二五”規劃綱要及國務院領導同志關於深化能源體制改革的批示精神,國家能源局組織開展了能源體制改革指導意見的研究起草工作。為了深入聽取地方和企業意見,進一步增強能源體制改革指導意見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12月6日-10日,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單位,由吳吟副局長帶隊,赴甘肅省和重慶市開展了能源體制改革調研工作。調研組召開座談會,聽取了內蒙、陜西、甘肅、寧夏、湖北、四川、重慶、貴州等八省(區、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國有和民營能源企業的代表以及專家學者對能源體制改革的意見和建議,並赴有關企業實地調研。
與會代表普遍認為,能源體制改革是促進能源行業科學發展的重要保障,“十二五”期間能源領域體制改革非常必要和緊迫。調研反映的主要觀點歸納如下:
一是關於發展和改革的關係。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能源發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受多種因素制約,能源體制機制與科學發展的要求仍有一定的差距。當前能源領域改革已進入深水區,存在一些較突出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制約能源産業可持續發展。必須堅持以改革為發展的根本動力,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方向,以巨大的決心和魄力深化能源體制機制改革,通過體制機制創新促進能源科學發展。
二是關於政府和市場的關係。能源體制改革不是簡單地全面走向市場化,在部分領域和環節加強政府宏觀調控也是改革的一個方面。能源體制改革要正確處理政府管制和市場的關係,找準兩種手段的應用領域、應用對象和應用時間。科學界定競爭性和非競爭性業務是能源體制改革的基礎,對於競爭性業務,應在政府制定科學準入標準的前提下放開市場準入,對於非競爭性業務,政府應注重加強成本、價格和服務監管。
三是關於中央和地方能源管理權限。要進一步理順能源管理體制,科學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的能源管理事權及職責。中央政府應更注重發揮能源戰略規劃、産業政策的指導作用,重點抓好能源中長期規劃、供需總量平衡和重大項目佈局,加強與日常運行調度的有機銜接,下放或放開部分項目和價格審批權限,減少對微觀事務的管理,在明晰權責、加強監管的前提下,給地方政府和企業更多、更靈活的自主權。
四是關於壟斷行業改革。目前能源行業壟斷問題十分突出,有效競爭不足,是能源領域諸多矛盾和問題的深層次原因,影響能源效率提高和能源安全供應保障。應取消三大石油公司的專營權,有序放開油氣批發、零售等中下游和進出口業務,形成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應加快放開電力大用戶雙邊交易,構建公開透明的競爭平臺,剝離電網企業的電力調度和交易管理等職能,打破電網企業單一買、賣壟斷格局。政府應加強對油氣管網、電網的無歧視開放和公平接入的有效監管。政府應完善國有能源企業的考評機制,對於競爭性和非競爭性業務、市場化主體和承擔社會服務功能的企業,設置不同的考評體系。
五是關於能源礦權管理和稅費制度。應科學區分能源資源所有權與開發權及相應的權益,鼓勵地方探索資源開發權市場化配置的新模式、新方法,尋求資源初始所有權權益實現的有效途徑,逐步建立中央與地方、政府與企業合理分享資源開發紅利的機制。應全面落實國家有關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科學確定資源稅費水平和徵收辦法,建立礦業權有償取得和資源勘探開發成本合理分擔機制。
六是關於水能等可再生能源資源管理。目前我國尚缺乏對水能資源的統一管理。可設定水能資源開發權,建立水能資源有償使用、轉讓和補償機制,協調水能資源地與水能開發主體的利益關係。風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資源也應逐步設立開發權,規範開發主體與政府之間的利益關係。
七是關於煤炭流通體制改革。近年來,因重點合同煤滋生的煤炭交易和運輸等環節的尋租空間不斷膨脹,導致電煤不合理加價問題嚴重,引發煤、電輪番漲價,加快煤炭流通體制改革已是破解煤電矛盾的必然要求。應在加強煤炭供應保障能力和運輸能力建設的同時,清理煤炭運輸和流通中各種不合理收費,推進鐵路運力市場化配置,逐步取消重點合同煤和電煤價格雙軌制,同時理順電價形成機制,建立起能源産品市場定價和有效傳導機制。
八是關於合理選擇改革試點。能源體制改革可選擇具備條件的地區開展試點工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積累經驗。可選擇電力相對富餘的區域或省級電網作為電力改革試點,放開大用戶雙邊交易,推進獨立調度和交易機構的改革。可選擇煤炭資源豐富省份,建立鐵路運力市場配置機制,取消重點合同煤。可選擇煤炭資源不足的中東部省份放鬆電價管制,使電價合理反映煤炭市場價格,促進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和産業結構調整。
九是關於改革的組織領導。深化能源體制改革要有權威的領導機構,建議國務院成立能源體制改革領導機構,下設工作機構。要制定清晰的路線圖和時間表,既要明確遠期目標,更要明確階段性目標和近期的工作重點,積極、穩妥、有序推進能源體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