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文物安全監管,推進文物行政執法,及時匯總和公告全國文物安全與行政執法工作以及文物案件情況,國家文物局日前正式印發了《文物安全與行政執法信息上報及公告辦法》,要求文物、博物館單位應當在知道文物案件發生後2小時內,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報告已掌握的案件情況。
《辦法》要求,世界文化遺産地、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發生的文物案件,核定、公佈為三級以上風險單位的博物館、紀念館等文物收藏單位發生的文物案件,尚未核定公佈為三級以上風險單位的博物館、紀念館和其他文物收藏單位發生的一級文物丟失或者損毀案件,或其他重大文物案件,文物、博物館單位應當在知道文物案件發生後2小時內,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報告已掌握的案件情況;縣級以上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2小時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文物行政部門報告。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2小時內通過電話或者傳真形式報告國家文物局督察司,並在3日內正式行文報國家文物局。
《辦法》還明確了報告中應包括的主要內容。文物安全案件報告應包括涉案文物、博物館單位名稱、級別、保護機構和保護管理現狀;發案時間、地點、經過,文物損失和人員傷亡情況;涉案可移動文物名稱、數量、級別和受損情況;案件原因分析及處理結果;案發現場和文物受損圖片資料等。文物行政違法案件報告應包括涉案文物、博物館單位名稱、級別、保護機構和保護管理現狀;違法相對人名稱、違法性質;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和違法事實;違法行為對文物造成的損失;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情況;案發現場、文物受損圖片資料等。國家文物局通過專項通報、年中通報和年度通報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對重大文物案件處理情況和全國文物安全與行政執法工作情況實施公告。
《辦法》指出,對不按時限、內容、形式等要求,報送文物案件和各項統計報表的;對國家文物局通報的文物案件負有調查處理責任的文物行政部門或者文物、博物館單位,不按通報要求認真調查處理,不按時限要求報送調查處理結果的;對國家文物局督察、督辦的文物安全與行政執法工作事項,無正當理由不予落實或者不及時報告落實結果等行為,國家文物局將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向當地人民政府通報或者提出行政處理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