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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啟動十省區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試點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3月16日 14時34分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日前,國土資源部下發《關於開展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試點工作的通知》,確定在河北、陜西、內蒙古、遼寧、江蘇、安徽、河南、湖北、四川、陜西十省區開展試點,通過對歷史遺留廢棄地的復墾利用,與新增建設用地相挂鉤,合理調整建設用地佈局。

    《通知》指出,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是將歷史遺留的工礦廢棄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廢棄地加以復墾,在治理改善礦山環境基礎上,與新增建設用地相挂鉤,盤活和合理調整建設用地,確保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耕地面積不減少、質量有提高的措施。試點要嚴格按照《國務院關於嚴格規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挂鉤試點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實行專項管理,並遵循堅持“統一規劃、統籌部署;封閉運行、嚴格考核;明細産權、維護權益;規範運作、嚴格管理”的原則。

    《通知》要求,擬開展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試點工作的縣、市,要組織編制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專項規劃,確定復墾的目標任務、項目佈局和時序安排,提出調整利用的方向和區域佈局;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制定試點方案,經國土資源部批准後,確定試點縣、市和工礦廢棄地復墾規模。應由土地復墾義務人負責復墾的工礦廢棄地,不得納入試點範圍;試點縣、市要依據試點工作方案、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專項規劃和土地調查成果,提出工礦廢棄地復墾項目;廢棄地整治為旅遊或休閒娛樂用地的,不得作為試點項目;試點縣、市按照批准的項目和要求,組織工礦廢棄地復墾;堅持山、水、田、林、路綜合整治,優先復墾為耕地;復墾後的土地不得改變農業用途,可通過承包等方式就近確定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使用,確保有效利用;要做好項目區土地權屬管理,復墾利用前須完成土地確權登記,復墾利用後須及時做好土地利用年度數據變更和登記發證;有權屬爭議的地塊,不得納入試點;加強項目區資金管理,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和項目工程資金預算管理制度,確保專款專用;嚴格項目區實施驗收,從項目批准到完成驗收的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三年。

    《通知》強調,要規範建設用地審批管理。項目區內的復墾與建新實行整體審批,確保復墾面積必須大於建新面積,復墾耕地的數量和質量必須高於建新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復墾耕地的質量等級達不到建新佔用耕地的質量等級的,要相應進行折算,按照折算後的面積確定建新佔用耕地的數量。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對復墾耕地的數量和質量進行嚴格審核評定,按照核定的復墾面積,下達調整利用挂鉤指標。挂鉤指標重點用於試點縣、市的工礦發展、基礎設施和民生工程,不得跨縣級行政區域使用。依法辦理土地徵收手續,做好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安置補償。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國家供地政策和標準審批供地、用地,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供應必須嚴格執行招拍挂出讓制度。不得超指標擴大建新用地規模。

    《通知》要求,開展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試點項目須報國土資源部審批,未經批准不得擅自開展,首批試點每個省(區)可選擇2~3個縣市。試點區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建立項目數據庫,實時將項目審批、指標使用、復墾建新、資金安排、收益分配、權屬調整、驗收考核等情況上圖入庫,納入國土資源綜合監管平臺,實施動態監管。凡未按要求完成項目上圖入庫的,不得批准開展工礦用地廢棄地復墾利用試點。建立試點工作評估制度,適時對試點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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