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水利部印發了《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管理暫行辦法》(水移〔2012〕77號,以下簡稱驗收辦法),對移民安置驗收的內容、組織和程序等作出規定,明確了驗收責任主體,規範了驗收行為,標誌著我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制度建設邁出了新的步伐。
移民安置工作是工程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移民安置質量直接關係到移民長遠發展和當地社會和諧穩定。《水利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明確規定,工程階段性驗收和竣工驗收前,應當進行移民安置專項驗收。《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471號)明確指出,移民安置驗收是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驗收的前置條件,只有移民安置階段性驗收或竣工驗收合格才能進行工程階段性驗收和竣工驗收。因此,移民安置驗收工作是確保移民安置質量的重要環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改革開放以來,有關部門和地方在移民安置驗收方面進行了大量探索和實踐,取得了不少經驗。但由於沒有全國統一的移民安置驗收管理規定,不同地區、不同工程在移民安置驗收的內容、組織和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別,且普遍存在驗收主體不明、驗收工作深度不夠等問題。近年來,隨著水利水電工程投資體制的多元化和建設管理體制多樣性發展,個別地方和單位在追求工程進度和效益的同時,出現了忽視移民安置的現象,影響了庫區經濟可持續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
為加強對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驗收工作的管理,水利部根據移民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並印發了驗收辦法。驗收辦法共5章、25條,對移民安置驗收的分類、依據和內容進行了明確,對移民安置驗收的組織、條件和程序作出了詳細規定。驗收辦法規定,移民安置驗收可分為工程階段性移民安置驗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驗收,每個階段的驗收都應當自下而上,按照自驗、初驗、終驗的順序進行,自驗由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初驗由與項目法人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地方人民政府會同項目法人負責組織,終驗由驗收的主持單位負責組織。自驗、初驗、終驗均應成立移民安置驗收委員會,負責具體驗收工作。此外,為了避免工作的重復,驗收辦法還規定,移民安置工作僅涉及一個縣級行政區域的,移民安置初驗可與自驗合併進行。
驗收辦法的頒布實施,將進一步強化移民安置驗收責任,規範移民安置驗收行為,加強移民安置驗收管理,對維護移民合法權益,提高移民安置質量,促進工程建設順利進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