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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就《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6月08日 17時41分   來源:銀監會網站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
《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答記者問

    根據國務院第207次常務會議精神,6月8日,銀監會發佈了《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資本辦法》)。《資本辦法》將於2013年1月1日起實施。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資本辦法》的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請介紹《資本辦法》出臺的國際背景。

    答:全球金融危機以來,按照二十國集團領導人確定的改革方向,金融穩定理事會和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積極推進國際金融監管改革。2010年11月,二十國集團首爾峰會批准了巴塞爾委員會起草的《第三版巴塞爾協議》(巴塞爾III),確立了銀行業資本和流動性監管的新標準,要求各成員國從2013年開始實施,2019年前全面達標。2011年11月,二十國集團戛納峰會要求各成員國帶頭實施國際新監管標準,並建立了國別評估機制。作為二十國集團、金融穩定理事會和巴塞爾委員會正式成員,我國實施銀行業新監管標準既是履行國際義務的需要,也是推進中國銀行業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舉措。

    二、實施《資本辦法》對於我國銀行業發展有哪些現實意義?

    答:2012年1月召開的第四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明確要求,推動銀行業實施國際新監管標準,建立全面審慎的資本監管和風險管理體系。2012年《政府工作報告》也明確將“推動實施銀行業新監管標準”列為今年改革的重點任務之一。

    近年來,我國銀行業有序推進改革開放,不斷提高資本和撥備水平,風險防控能力持續增強,為抵禦金融危機的負面衝擊,實現國民經濟平穩健康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當前及今後一段時期,國際和國內的宏觀經濟環境存在很多不確定性。銀行業穩步實施新的資本監管標準,強化資本約束機制,不僅符合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大趨勢,也有助於進一步增強我國銀行業抵禦風險的能力,促進商業銀行轉變發展方式、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一是有助於提升商業銀行風險管控能力。《資本辦法》嚴格了資本的定義,擴大了資本對風險的覆蓋範圍,構建了更完善的風險防控體系,增強銀行體系應對外部衝擊的能力。二是有助於引導商業銀行轉變發展方式。《資本辦法》強化了商業銀行的資本約束機制,推動商業銀行從高資本消耗的規模擴張模式轉向資本節約的內涵發展模式,提升發展質量。三是有助於促進商業銀行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資本辦法》下調了對小微企業貸款、個人貸款的風險權重,降低了相關領域的信貸成本,引導商業銀行加強對小微企業和個人消費的信貸支持,有效服務實體經濟。

    三、請介紹《資本辦法》起草的基本思路。

    答:《資本辦法》起草堅持國際標準與中國國情相結合、巴塞爾II和巴塞爾III統籌推進,宏觀審慎監管和微觀審慎監管有機統一的總體思路。

    《資本辦法》全面引入了巴塞爾III確立的資本質量標準及資本監管最新要求,涵蓋了最低資本要求、儲備資本要求和逆週期資本要求、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等多層次監管要求,促進銀行資本充分覆蓋銀行面臨的系統性風險和個體風險。《資本辦法》整合了巴塞爾II和巴塞爾III在風險加權資産計算方面的核心要求,堅持資本計量的審慎性,擴大了風險覆蓋範圍,提高了監管資本的風險敏感性,合理設計各類資産的風險權重體系,允許符合條件的銀行採取內部評級法計量信用風險資本要求,同時要求所有銀行必須計提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資本要求。同時,《資本辦法》還明確了商業銀行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資本充足率監管檢查等內容,同時規定銀監會有權增加高風險資産組合和高風險銀行的資本要求,並依據資本充足率水平對商業銀行實施分類監管,採取一整套具有針對性和操作性的差異化監管措施,在堅持審慎監管的同時,體現資本監管的靈活性。

    《資本辦法》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在總體上遵循並達到國際標準的前提下,依據國內相關法規,充分考慮國內銀行經營管理實踐和所面臨的突出風險,堅持國內資本監管的成功經驗,進一步明確了資本定義、資産風險權重、商業銀行分類標準和分類監管措施等方面的監管要求。

    四、請介紹《資本辦法》的主要內容

    答:《資本辦法》借鑒國際資本監管新框架,在廣泛吸收業界、學術界和相關部委意見的基礎上,建立了與國際新監管標準接軌、適度前瞻、符合我國銀行業實際的資本監管制度。《資本辦法》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建立統一配套的資本充足率監管體系,二是嚴格明確了資本定義,三是擴大了資本覆蓋風險範圍,四是強調科學分類,差異監管,五是合理安排資本充足率達標過渡期。

    《資本辦法》採用了分層結構,包括正文和17個附件,正文包括10章,180條。《資本辦法》正文總體上符合巴塞爾III的資本監管框架,突出總體性、原則性和制度性要求,除總則和附則外,其餘八章內容分別是資本充足率計算和監管要求、資本定義、各類風險加權資産計算、商業銀行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內容和監管措施,以及信息披露等。《資本辦法》附件包括支持正文的具體技術性要求,包括風險暴露分類、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的監管要求、市場風險內部模型法監管要求、操作風險高級計量法監管要求,以及其他風險的資本計量方法,如專業貸款、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和資産證券化風險暴露等。

    五、與國際新資本監管標準相比,《資本辦法》在資本監管標準上有哪些異同?與其他國家的資本監管標準相比,《資本辦法》設定的資本監管標準是否較高?

    答:根據國際新監管標準,《資本辦法》借鑒國際資本監管的有關成果,不僅涵蓋巴塞爾II提出的最低資本要求、監督檢查和信息披露的資本監管體系,而且規定了與巴塞爾 III一致的資本定義及合格標準,明確了覆蓋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的全面風險治理架構和審慎資本監管要求。因此,《資本辦法》在資本要求、資本定義、風險加權資産計量和全面風險治理等各方面都保持了與國際新資本監管標準的基本一致。

    目前,銀監會對大型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為11.5%,對中小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為10.5%。即將出臺的《資本辦法》對於系統重要性銀行和其他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要求分別為11.5%和10.5%,與現行監管要求保持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巴塞爾III協議中的標準是國際資本監管的最低要求,巴塞爾委員會鼓勵各成員國根據自身情況實施更為嚴格的資本監管標準。一些媒體和機構把巴塞爾III確定的國際資本監管最低要求誤認為是國際監管的統一標準,進而認為我國的資本監管新標準偏高。實際上,歐盟、英國、瑞士、新加坡等已經或將要實施的監管標準都顯著高於巴塞爾III的最低要求。例如,新加坡提出的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要求為9%,總資本充足率要求為12.5%;瑞士對系統重要性銀行提出的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要求為10%,總資本充足率要求為19%。與上述國家的監管標準相比,《資本辦法》確定的新資本監管標準並不高。

    六、《資本辦法》如何體現與我國銀行業實際情況的結合?

    答:《資本辦法》在堅持與國際標準基本一致的前提下,注重與中國國情相結合,主要表現為以下特點:

    一是下調了對小微企業、個人貸款及信用卡授信的風險權重。小微企業風險權重從100%下調至75%,未使用信用卡的信用轉換系數從50%細分為20%和50%兩個檔次。二是鋻於國內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較高的實際情況,《資本辦法》提高了實施內部評級法的商業銀行超額貸款損失準備計入二級資本的上限。三是對銀行已發行的不合格資本工具給予10年過渡期逐步退出,緩解銀行資本補充壓力。

    同時,根據我國銀行實際情況,在國際最低標準的基礎上,《資本辦法》也適當提高了部分監管要求。例如,考慮到我國商業銀行資本構成中絕大部分是核心資本,《資本辦法》規定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要求為5%,略高於國際規定的最低標準(4.5%)。目前,我國絕大多數商業銀行已經達到這一監管要求,不會産生實質影響。

    七、《資本辦法》關於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有哪些新規定?

    答:現行資本監管規則僅明確了商業銀行的最低資本要求,即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4%。《資本辦法》將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層次為最低資本要求,即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分別為5%、6%和8%;第二層次為儲備資本要求和逆週期資本要求,分別為2.5%和0-2.5%;第三層次為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為1%;第四層次為根據單家銀行風險狀況提出的第二支柱資本要求。《資本辦法》實施後,我國大型銀行和中小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分別為11.5%和10.5%,符合巴塞爾最低監管標準,並與國內現行監管要求保持一致。多層次的監管資本要求既符合巴塞爾III確定的資本監管新要求,又增強了資本監管的審慎性和靈活性,確保資本充分覆蓋國內銀行面臨的系統性風險和個體風險。

    八、《資本辦法》關於監管資本的定義有哪些新規定?

    答:本輪金融危機的突出教訓之一就是歐美銀行資本工具的損失吸收能力嚴重弱化,相當一部分資本工具不能在危機時期用於吸收損失,從而擴大了危機的負面影響。為此,巴塞爾III大幅度提高監管資本工具的質量要求,包括各類資本工具合格標準、資本扣除項目等。從國內實踐來看,銀監會長期堅持資本數量和質量並重的原則,國內銀行資本質量明顯高於歐美銀行。因此,巴塞爾III提高資本質量標準對國內銀行的影響很小。《資本辦法》按照巴塞爾III的最新要求,明確了各類資本工具的合格標準和資本調整項目,特別是強化了對各類資本工具的損失吸收能力的要求;同時適度放鬆了國內現行規則中比巴塞爾III嚴格的資本扣除規定。為緩解商業銀行補充資本的壓力,《資本辦法》允許商業銀行在並行期內將更多超額貸款損失準備計入二級資本,並對國內銀行已發行的不合格資本工具給予10年過渡期。

    九、《資本辦法》在資本覆蓋風險範圍方面有哪些新規定?

    答:按照巴塞爾委員會的統一規定,《資本辦法》擴大了資本覆蓋風險的範圍,不僅包括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也將操作風險納入資本監管框架;同時明確了資産證券化、場外衍生品等複雜交易性業務的資本監管規則,引導國內銀行審慎開展金融創新。

    十、《資本辦法》關於資本充足率達標過渡期是如何安排的?

    答:根據國內銀行資本充足率水平,並考慮資本監管對信貸供給和經濟發展的影響,《資本辦法》設定了6年的資本充足率達標過渡期。商業銀行應于2018年底前全面達到相關資本監管要求,並鼓勵有條件的銀行提前達標。過渡期內,未達標的銀行將制定並實施分階段達標規劃,銀監會將根據銀行達標規劃的實施進展,採取相應監管措施,而不是硬性要求在《資本辦法》開始實施時就立即達標。

    十一、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含義是什麼?商業銀行使用資本計量高級方法應達到什麼條件?

    答:《資本辦法》所稱的資本計量高級方法包括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市場風險內部模型法和操作風險高級計量法。

    巴塞爾II允許商業銀行採用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目標是提高監管資本要求的風險敏感度、促進銀行風險管理水平的提高。為防止商業銀行使用模型進行資本套利,巴塞爾II和巴塞爾III對商業銀行使用資本計量高級方法設定了一系列定性標準和定量標準。這些合格標準為國內銀行審慎使用風險計量模型、提高風險管理能力提供標桿。

    為確保資本計量的審慎性,《資本辦法》借鑒巴塞爾II和巴塞爾III的相關要求,並結合國內銀行實踐,對使用各種資本計量高級方法提出了詳盡的合規性要求,主要體現在《資本辦法》附件3、4、5、9、11和13中,並且明確了商業銀行使用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申請審批和持續監管程序和標準,以推動商業銀行不斷提升風險管理能力。

    十二、《資本辦法》如何對商業銀行制定分類標準並分類監管?

    答:按照資本充足水平對商業銀行實施分類監管是行之有效的監管實踐。我國現行資本監管規則將商業銀行分為資本充足、資本不足和資本嚴重不足三類,三分類方法主要是基於2004年初國內銀行資本充足率普遍不達標的實際而確定的。鋻於目前國內銀行資本充足率已遠高於最低資本要求,《資本辦法》對商業銀行分類標準和分類方法進行較大修改,依據資本充足水平將商業銀行分為四類,分別為:第一類銀行(滿足全部四個層次資本監管要求的銀行);第二類銀行(滿足前三個層次資本要求[最低資本要求、超額資本要求和附加資本要求],但未達到第四個層次資本要求[第二支柱資本要求]銀行);第三類銀行(僅達到第一個層次資本要求[最低資本要求],但未滿足其它三個層次資本要求[超額資本要求、附加資本要求和第二支柱資本要求]的銀行;第四類銀行(未達到最低資本要求的銀行)。《資本辦法》還明確了隨著資本充足率水平下降監管力度不斷增強的一整套監管措施;《資本辦法》實施後,商業銀行若不能達到最低資本要求,將被視為嚴重違規和重大風險事件,銀監會將採取嚴厲的監管措施。新的分類標準標誌著我國資本監管的重點將轉向達到最低資本要求但未滿足全部監管資本要求的商業銀行。

    十三、在下一階段,銀監會將採取哪些措施落實《資本辦法》及相關配套工作。

    答:下一階段,銀監會將積極做好實施《資本辦法》的配套工作。一是拓寬銀行資本補充渠道。一方面鼓勵商業銀行提高利潤留存比例,擴大內源性資本補充;另一方面積極探索通過發行優先股、創新二級資本工具或開拓境外發行市場等方式籌集資本。銀監會已成立了“資本工具創新”課題組,就資本工具創新的配套政策進行前期研究。二是指導商業銀行加強和改進資本管理。銀監會將推動商業銀行按照《資本辦法》的要求,制定並實施過渡期內資本達標規劃,推動商業銀行科學發展,更好地發揮服務實體經濟的作用。同時,批准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實施內部評級法。銀監會也將配合有關部門,推動國內資産證券化市場發展,為商業銀行主動調整資産負債表創造條件。三是完善實施配套機制,做好各項準備工作。目前,銀監會已經建立資本充足率報表編制、信息系統開發、監管流程改造、宣傳培訓等相關工作機制,將於《資本辦法》正式實施前完成各項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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