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産礦井必須六證齊全、煤礦“六大員”必須具備相關條件,10類問題礦井必須立即停工停産整頓,建立煤礦安全生産“一崗雙責”制度,對事故礦井及相關責任人繼續實施嚴懲制度……日前,山西省發佈《關於進一步強化煤礦安全生産工作的規定》,從企業主體責任、停工停産整頓、安全監管責任、行政處罰和責任追究等五個方面,做出明確要求,強化煤礦安全生産工作。
隨著煤炭資源整合煤礦兼併重組工作的結束,全省煤礦進入現代化礦井建設時期。全省重組整合保留的922座礦井,有778座要進行技改建設。截至今年5月底,已批准開工報告719座,開工673座。這些礦井的地質條件複雜,地質資料不全、不準,火區、積水等情況不明,建設過程中不確定的安全隱患增多。
適時出臺的煤礦安全規定首先要求煤礦企業嚴格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其中,對生産礦井“六證”、煤礦 “六大員”、安全生産技術管理機構、安全隱患排查、閉合導線測量內容做出詳細規定;明確10類不合法礦井必須立即停工停産整頓,涵蓋了辦礦主體、證照證件、安全培訓、通風管理、瓦斯和水害防治、礦井圖紙、勞動用工、持證改造等方面。《規定》還從建立“一崗雙責”、落實掛牌責任制等7個方面,要求各級政府和煤炭部門嚴格履行安全監管責任。
該《規定》對煤礦安全生産事故的行政處罰和責任追究的要求更加嚴苛。凡發生較大以上(包括較大)事故的煤礦主要負責人,將吊銷其主要負責人的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終身不得擔任礦長職務。凡謊報或者瞞報煤礦事故的,對事故煤礦處200萬元的罰款,對事故煤礦主要負責人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凡1年內連續發生2次較大事故的,一律比照重大事故處理,並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山西省將對發生安全生産事故的礦井,實行整頓恢復機制。發生一般事故的整頓恢復1個月;發生較大事故的整頓恢復3至6個月;發生重特大事故的整頓恢復1年。整頓結束後,履行復工復産驗收程序,驗收合格方可復工復産。
今年上半年,山西省還出臺了煤礦安全生産掛牌責任制、多項煤炭行業標準和相關實施方案等,促進現代化礦井建設,確保煤礦安全生産。(記者 齊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