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督導辦負責人就
《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校督導評估工作的意見》
答記者問
一、為什麼要制定出臺《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校督導評估工作的意見》(簡稱《意見》)?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提出要以提高教育質量為核心,以實施素質教育為主題,建立以提高教育質量為導向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這是基礎教育改革發展的新目標,也是國務院審議通過的《教育督導條例》對學校督導評估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為貫徹落實教育規劃綱要,更好地發揮教育督導的保障和推動作用,切實有效地促進學校內涵發展和教育質量的提高,需要我們對十幾年來學校督導評估的做法和經驗進行總結提升,對學校督導評估的機制體制進行改革創新。
目前,各地普遍建立了中小學校督導評估制度,29個省(區、市)制定了中小學校督導評估指標體系和實施方案,學校督導評估工作的全面開展,對促進學校加強管理,提高辦學水平起到了重要的促進作用。但學校督導評估工作的開展主要依據的是1997年原國家教委印發的《普通中小學督導評估工作指導綱要》(簡稱《指導綱要》)。隨著我國基礎教育改革發展的深入和新形勢新任務的變化,《指導綱要》在督導評估的理念、內容和方法明顯滯後,督導評估的工作機制和制度也有待完善。面對當前學校存在的管理不規範,國家規定的課程計劃難以完全落實;課堂教學重知識傳授和學科成績,忽視學生的身心健康和能力培養;學生課業負擔過重等問題,需要通過開展學校督導評估加以督促和改進,確保素質教育全面實施。
二、學校督導評估工作應堅持哪些原則?
育人為本是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促進學生健康成長是學校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根據《教育督導條例》的規定要求,《意見》明確提出,學校督導評估要堅持三個基本原則。一是要堅持以學生發展為本,把學校教育教學是否適應全體學生發展作為衡量學校辦學水平的主要標準。督促學校貫徹教育法規、政策和方針,遵循教育教學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規律,為每個學生提供適合的教育。二是要堅持以學校發展為重,既重視學校的結果,更注重教育教學的過程,切實推動學校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質量。三是要堅持規範辦學行為與鼓勵辦出特色相結合,在督促學校依法辦學、規範管理的同時,更注意保護和發揮學校的個性和特點,促進學校的特色發展。
三、學校督導評估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促進學校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質量是新時期賦予教育督導的重要任務。為此,《意見》從四個方面提出了學校督導評估的主要內容。
一是健全規章制度、依法規範辦學的情況,主要包括學校制定學校章程和發展規劃;實行目標管理和績效管理,完善學校自評制度和質量評價機制;健全安全保衛制度和工作機制;建立健全校務公開、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現代學校管理制度等方面。二是有效使用資源、提高管理效率的情況,主要包括學校對教師教學活動的指導和專業發展的支持;資金的科學預算和規範使用,設備設施和圖書資料的有效使用;校園文化建設;與社區合作、利用社會資源等方面。三是優化教學管理、提高教學質量的情況,主要包括學校執行國家課程方案和學科課程標準,開足開好規定課程;開展課程和課堂改革,促進德育、智育、體育、美育有機結合;改進教學方式,創新教學方法,注重因材施教,增強教學效果;合理安排學生作息和鍛鍊,切實減輕過重課業負擔等方面。四是學生的健康成長和全面發展的情況,主要包括學生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養成和身心健康發展的情況;學習興趣、良好習慣培養的情況;審美情趣、人文素養的形成和實踐能力、創新精神培養等方面,也包括學校對學生進行綜合素質評價的情況。
四、學校督導評估工作應建立和完善哪些基本制度?
充分發揮教育督導的監督指導作用,提高督導評估的針對性和有效性,需要建立和完善督導評估相關工作制度。《意見》在對十幾年來各地學校督導評估工作經驗和做法進行總結提升的基礎上,按照《教育督導條例》的相關規定,重點提出新時期學校督導評估要建立和完善四項基本制度:
一是定期督導評估制度。要求縣級教育督導部門5年至少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小學校實施一次綜合督導評估。
二是督學責任區制度。要求縣級教育督導部門根據行政區域內學校的數量和佈局,劃分責任區,配備責任督學,明確職責任務,對責任區域的中小學校進行經常性督導。
三是限期整改制度。在督導評估中要幫助學校診斷發展中存在的問題,注重指導學校改進教學工作,對存在的問題實行限期整改。
四是公報制度。督導評估結束後,要向社會公佈督導評估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五、學校督導評估的結果怎樣運用?
結果的有效運用是充分發揮教育督導評估作用的關鍵。因此,《意見》提出,學校督導評估完成後,要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學校督導評估情況,以促進有關部門切實履行職責和幫助學校有效解決問題;要向本級教育行政部門通報學校評估結果,提出督導建議,並作為考核問責和實行獎懲的重要依據;要向上級教育督導機構報告,提供統計信息和決策依據。
六、如何落實各級督導機構責任,保證中小學校督導評估工作的順利開展?
為確保督導評估各項工作落到實處,《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國家、省、市、縣在學校督導評估工作中的職責分工,具體而言:國務院教育督導機構加強對學校督導評估工作的宏觀管理和政策指導,對各省(區、市)學校督導評估工作進行督查,定期發佈國家教育督導報告。省級教育督導機構制定工作規劃,按照整體推進、分類指導的原則,制定適合本地區學校改革發展的督導評估標準和實施辦法,組織對市、縣的工作檢查和督導評估。市、縣兩級教育督導機構按照省級督導部門確定的標準和週期,制訂實施計劃和工作規範,對所屬中小學校進行督導評估。《意見》還進一步要求各地明確工作職責任務,配齊督導人員,改善工作條件,提供經費保障。要加強督學能力建設,不斷提高學校督導評估工作的水平和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