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事故警示通報
時間:2012年9月14日10時
事故簡況
9月11日,貴州省福泉市谷壩煤礦發生透水事故,8人被困井下。該礦為鄉鎮煤礦,生産礦井,設計生産能力9萬噸/年,瓦斯礦井。
經初步了解,該礦202下平巷在未探明上部及附近老空區和岩溶水積水、未落實探放水措施的情況下,掘進放炮時導通老空區積水造成透水事故。並且在安全員已報告有透水徵兆時,沒有採取及時撤人的果斷措施。帶班礦長提前3小時升井,沒有嚴格執行帶班下井制度。
相關工
作要求
各煤礦企業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排查治理各類隱患。按照《煤礦防治水規定》的要求,加強防治水工作,嚴格落實“有疑必探,先探後掘”,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建立專門的探放水隊伍,編制探放水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並認真落實到位。嚴格落實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及時排查和處理重大安全隱患和險情。
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嚴格執法,督促煤礦嚴格落實煤礦防治水主體責任,嚴格落實防治水“十個一律”,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煤礦透水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