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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法制局局長解讀《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01日 10時34分   來源:公安部網站

《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解讀

    首部全面規範公安機關執法公開的規範性文件——《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近期由公安部制定下發,將於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對此,公安部法制局局長孫茂利接受採訪,對《規定》中的5大亮點做了全面解讀。

    亮點1:

    全面系統、公開透明、手段多樣

    據孫茂利介紹,以往關於執法公開的要求散見於一些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中,且往往只涉及執法公開的某一領域和方面。此次制定下發的《規定》在認真總結基層創新經驗的基礎上,對公安執法公開工作作出了全面系統規定,明確了執法公開的分類、原則、範圍、內容、方式、時限、職能部門和監督救濟渠道等,為各地準確理解把握執法公開的內涵和外延,積極穩妥地開展這項工作提供了指導。

    《規定》進一步延伸拓展了執法公開的範圍。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要求,結合公安工作特點,詳細列舉了應當向社會公開的信息。對實踐中取得較好效果的公開措施,作了倡導性規定。如,規定公安機關可以定期向社會公開轄區社會治安狀況、火災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安全防範預警信息等。結合基層的成熟做法,《規定》擴大了向特定對象公開的範圍。如,增加規定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屬提供執法信息查詢服務。

    為適應社會信息化的發展,在報紙、廣播、電視和文書告知、電話通知等傳統手段外,增加規定了政府網站、信息屏終端查詢和短信告知等公開方式。同時,與時俱進地要求各地公安機關逐步開展網上公開辦事,進一步拓寬了執法公開的渠道和方式。

    亮點2:

    推動執法公開向警民雙向溝通轉變

    網上公開辦事代表了執法公開的發展方向。網上公開辦事是執法公開的重要內容,既包括應當使社會週知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的法律依據、申請條件、辦理程序,行政管理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義務和監督救濟渠道等信息,也包括特定對象應當了解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受理情況、辦理結果等信息;既包括發佈執法信息,也包括提供在線預約、諮詢、申請、受理等服務,開展在線滿意度測評,受理投訴和意見建議。推行網上公開辦事,使執法公開從單向的信息公開,擴大到警民雙向交流溝通,深化和拓展了執法公開的內涵。

    孫茂利指出,網上公開辦事有成熟的實踐基礎,從實踐情況看,網上公開辦事無論是工作理念、制度機制,還是日常運行、信息技術保障都日趨成熟,為進一步深入推進這項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礎。對網上公開辦事專門作出規定,既是對各地實踐經驗的總結提煉,也是對此項工作的深化和促進。

    亮點3:

    要在逮捕後24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公開時限與公開事項密切相關,針對不同的公開事項,《規定》對公開時限作了不同要求。

    關於向社會公開,公開時限包括了三種情形。一是原則規定自執法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主要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8條關於“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的要求。二是規定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和現場管制信息應即時公開。主要考慮到此類信息時效性強,且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如果不即時公開,會給群眾出行帶來不便。三是規定轄區社會治安狀況、火災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安全防範預警信息可以定期公開。主要考慮到這些信息的形成具有一定的週期性,為給各地一定的自主空間,規定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定期發佈。

    關於向特定對象公開和網上公開辦事,公開時限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按照法定時限公開。向特定對象公開和網上公開辦事的時限,現行法律規範對不同公開事項和對象有不同的規定。如,修訂後《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公安機關辦理行政許可工作規定》第12條規定:“對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分別作出處理,並通知申請人”,等等。二是對於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規定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公開。主要考慮到此類信息與特定對象的權利義務密切相關,公開不及時,會直接影響相關特定對象實現權利或履行義務,結合基層的實踐經驗,將這類信息公開時限設定在5個工作日內。

    亮點4:

    公開敏感執法信息,必要時要徵求相關部門意見

    公安機關公開的執法信息涉及多個部門、警種,而這些執法信息都是在日常執法工作中産生。為便於公安機關及時、準確地公開執法信息,《規定》規定公開執法信息由製作、産生或保存該信息的內設機構負責。如,公安機關採取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由交管部門發佈。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信息,由辦案部門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屬。

    同時,為積極穩妥做好重大、敏感執法信息的公開、發佈工作,《規定》明確必要時由相關部門徵求政務公開主管部門、法制部門、保密部門意見後發佈。如,辦案部門向社會公開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的重大案事件調查進展和處理結果時,應當徵求政務公開主管部門、法制部門、保密部門的意見。

    亮點5:

    執法公開可以實現“雙贏”

    孫茂利告訴記者,執法公開是公安工作發展的必然趨勢,是滿足群眾新期待、提升公安機關執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推行執法公開可以實現公安機關和群眾的“雙贏”,既方便服務群眾,保障群眾的知情權、監督權、參與權;又降低公安機關執法成本,強化對執法活動的外部監督。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解決各地執法公開工作開展不平衡、公開措施比較零散等問題,公安部在深入總結基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出臺了《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石楊 李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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