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關於加強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
保障國有林場改革順利進行的意見
林場發〔2012〕2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
國有林場改革是我國林業一項重大改革,事關國家生態安全和木材安全的大局。目前,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國有林場改革試點正在部分省份展開。管理好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確保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穩定增長是國有林場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也是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主要標誌。為切實加強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保障國有林場改革順利進行,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建立國家所有、省級管理、林場保護與經營的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體制。國有林場森林資源是國有林場生存和發展的根基,在維護國家生態安全和木材安全中發揮著骨幹作用,在發展現代林業、建設生態文明、促進綠色增長中具有重要戰略地位。國有林場經營範圍內的國有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國有林場依法進行保護與經營。國家林業局對全國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國有林場的森林資源管理要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從嚴管理國有林場林地。國有林場林地是國家重要的生態建設基本用地,在國有林場改革中必須保持林地性質的穩定。嚴禁擅自通過調整國有林場隸屬關係、撤銷國有林場建制等方式減少國有林場林地面積或者改變國有林場林地用途。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建立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等為由,改變國有林場林地使用權和森林資源經營管理權歸屬。嚴格控制建設項目佔用國有林場林地,涉及佔用國有林場林地的建設項目,國有林場管理機構應當參與項目立項的可行性評估工作。
三、加強林木採伐管理。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國有林場林木採伐管理,嚴禁超限額採伐森林和林木,確保森林資源總量持續增長。要認真編制和嚴格實施國有林場森林經營方案,促進森林的科學經營,實現國有林場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國有林場的採伐限額,依據依法批准的森林經營方案確定的合理年採伐量確定。
四、嚴禁國有林場森林資源流轉。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林業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森林資源管理促進和保障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通知》(林資發〔2007〕252號)所要求的在國家未出臺國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流轉的具體辦法之前不得審批流轉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的規定,在國有林場改革期間,不得以籌集改革資金等為藉口以國有林場森林資源對外作價入股、合資合作、租賃、抵押、擔保和轉讓,防止國有林場森林資源流失。
五、切實做好國有林場林權證的核發工作。目前尚未取得林權證的國有林場,應儘快依法向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申請國有林地使用權登記,由省級人民政府核準後頒發林權證。對國有林場與村集體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存在爭議的林地,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按照“實事求是、尊重歷史、注重證據、依法依規”的原則,積極穩妥地處理好林地權屬糾紛和爭議。對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中涉及國有林場的國有林地,或者與集體有爭議的林地,國有林場要及時依法提出異議。對存在重復發證的,國有林場要依法通過提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解決,切實維護林權證的權威性和自身合法權益。
六、建立健全國有林場森林資源動態監測體系。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要以國有林場為單位,查清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的種類、數量、質量與分佈及其消長變化,建立森林資源檔案,健全森林資源動態監測體系,掌握森林資源發展變化情況,為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和國有林場改革奠定基礎。
七、切實強化對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的監管。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強化對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的監管。要加快完善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政策法規體系,制定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考核辦法,把森林資源數量消長、質量變化和保護管理情況等作為考核國有林場的重要內容和國有林場改革驗收的重要指標。要建立信息暢通、操作規範、覆蓋全面的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監管工作體系,對違法違規問題及時處理和糾正。
八、加強對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的組織領導。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的組織領導,明確分工,落實責任,森林資源管理機構對國有林場森林資源實施綜合管理,國有林場管理機構對國有林場森林資源實施具體管理。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制度,認真落實各項工作,確保取得實效。要切實加強省級國有林場管理機構建設,完善職能,充實人員,保障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工作順利開展。
國家林業局
201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