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做好《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工作,把《條例》確立的各項法律制度落到實處,中國氣象局與國務院法制辦22日聯合召開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條例》電視電話會議。中國氣象局黨組書記、局長鄭國光和國務院法制辦領導出席會議並講話。
2012年8月22日,國務院214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的《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于8月29日以國務院第623號令的形式發佈,12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甘藏春指出,《條例》共26條,概括成“一條主線,四項制度”。 “一條主線”就是既要保護好氣象臺站,也要兼顧地方經濟社會的發展。“四項制度”,一是氣象設施保護制度。《條例》明確氣象設施屬於基礎性公共服務設施,地方政府要合理安排氣象設施用地,氣象部門的責任是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設立保護標誌。二是探測環境保護制度。三是工程建設管理制度。四是臺站遷移審批制度。我們立法的目的就是,“氣象臺站可以搬遷,但必須依法搬遷,不能一遷再遷”。
鄭國光指出,《條例》作為規範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的行動準則和法律保證,科學把握並體現了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與城市發展的關係,是保障氣象事業科學發展的現實需要,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及依法治國方略的必然要求。
鄭國光強調,各級氣象部門作為《條例》的實施主體,要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央領導同志關於氣象事業發展的重要指示精神,精心組織好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條例》的各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