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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決定從2012年12月1日起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28日 10時18分   來源:青海日報

    11月27日,記者從省政府新聞辦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了解到,為充分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原國家勞動社會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精神,結合青海經濟社會發展、職工平均工資、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水平等變動情況,省政府決定從2012年12月1日起調整青海最低工資標準。

    調整後的最低工資標準及適用範圍是:西寧市、海東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由每人每月900元調整為105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9.1元調整為10.6元;海南州、海北州、黃南州月最低工資標準由每人每月910元調整為106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9.2元調整為10.7元;海西州、果洛州、玉樹州月最低工資標準由每人每月920 元調整為107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9.3元調整為10.8元。

    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青海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勞動者。

    青海于1995年由省政府發佈《青海省最低工資規定》,首次建立最低工資制度,同時確定各地區最低工資標準。此後,隨著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和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情況,分別於1999年、2004年、2006年、2008年、2010年和2011年先後6次提高了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標準不斷提高。今年是第7次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在原有的基礎上統一增加150元,平均增加幅度為16.5%。

    各類用人單位要按規定要求,在最低工資標準發佈後10日內,將最低工資標準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産)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要求,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嚴格執法,切實採取有效措施,加大監督檢查力度。通過日常檢查、專項檢查、舉報專查等方式,加強對用人單位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責令用人單位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廣大勞動者要認真學習和掌握最低工資規定的有關內容,對提供正常勞動後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等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及時通過工會反映或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用人單位,借助政府、工會組織的力量,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新聞媒體要加強宣傳,積極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對嚴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單位要進行通報、曝光和處罰,共同促進最低工資制度的落實。(記者/葉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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