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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監會制定電力監管立法規劃(2012年~2017年)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2月31日 13時35分   來源:電監會網站

    電力監管立法是電力監管工作的基礎和關鍵。做好電力監管立法工作,對於完善電力監管制度、健全電力市場機制、推進電力體制改革、促進電力工業持續健康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為系統安排電力監管立法工作,特製定本規劃。

    一、背景

    全面加強依法監管,推進電力體制改革和電力市場建設,必須有完備的電力監管法律法規和規章。電監會成立以來,根據國務院《電力體制改革方案》(國發〔2002〕5號)確定的市場化改革方向和相關目標任務,總結電力監管實踐經驗,努力加強立法工作,推動制定《電力監管條例》和《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頒布實施26項監管規章和二百餘件規範性文件,電力監管工作逐步走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軌道。同時,電力監管立法存在著效力不夠高、系統性不夠強等問題,需要統籌規劃,整體推進。

    當前,我國電力工業處於改革與發展的關鍵時期。電力體制改革不斷深化,電力市場機制不斷完善,電力建設實現跨越式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快速發展,電力技術裝備水平顯著提升,節能減排任務艱巨,這些都對電力監管立法工作提出了新任務新要求。立法工作需要與現行監管制度相銜接、相協調,推動形成並不斷完善與電力市場發展相適應的電力監管法規體系,切實保障電力安全可靠運行,維護電力市場秩序,鞏固電力體制改革的積極成果,保護電力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推進依法行政,在全面總結電力改革和電力監管工作經驗基礎上,按照市場化的方向和電力監管的客觀要求,系統設計,統籌謀劃,突出整體性、配套性、規範性和可操作性,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推進改革,從制度上引導、規範、促進和保障電力監管,做到電力監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持續深入推進電力監管工作。

    (二)基本原則

    一是服務大局。服務服從於黨和國家工作的大局,保證黨和國家在能源領域各項重大決策的貫徹落實,服務電力工業健康穩定發展。

    二是牢牢把握電力市場化改革方向。嚴格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嚴格堅持電力市場化改革應遵循的“政企分開、主體規範、交易公平、價格合理、法規健全”的原則。

    三是整體設計、突出重點。注重系統性、完整性、配套性和規範性。統籌考慮各方面各層次的需要,注重現行電力監管法規規章與規劃項目的銜接,妥善處理電力監管法規規章和其他法規規章的關係。

    四是分步實施、不斷完善。注重把握電力監管立法的總體需求和主要目標,注重把握電力改革的進度,區分輕重緩急,合理安排,逐步完善,分步實施。

    三、主要任務

    (一)推動制定和修訂的法律(共2項)

    (1) 推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監管法》

    (2) 推動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二)推動制定和修訂的行政法規(共6項)

    (3) 推動制定《電力市場監管條例》

    (4) 推動制定《輸配電監管條例》

    (5) 推動制定《電力建設監管條例》

    (6) 推動修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7) 推動修訂《電網調度管理條例》

    (8) 推動修訂《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

    (三)制定和修訂的規章(共20項)

    (9) 制定《電力監管機構約談辦法》

    (10) 制定《電力監管機構聽證規定》

    (11) 修訂《電力監管報告編制發佈規定》

    (12) 制定《電力監管信息系統接入管理規定》

    (13) 制定《電力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程序規定》(已頒布)

    (14) 修訂《電力安全生産監管辦法》

    (15) 修訂《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

    (16) 修訂《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規定》

    (17) 修訂《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

    (18) 修訂《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管理辦法》

    (19) 制定《電力市場份額監管辦法》

    (20) 制定《電網企業投資行為監督辦法》

    (21) 制定《電力調度規則》

    (22) 制定《電力調度監管辦法》

    (23) 修訂《供電營業規則》

    (24) 制定《供電營業區劃分核準辦法》

    (25) 制定《電力普遍服務監管辦法》

    (26) 制定《用電監管辦法》

    (27) 制定《輸電企業成本規則監督檢查辦法》

    (28) 制定《供電企業成本規則監督檢查辦法》

    (四)制定和修訂的規範性文件(共64項)

    1、綜合

    (29) 制定《電力監管機構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

    (30) 制定《電力監管機構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

    (31) 制定《電監會信息化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32) 制定《關於加快電力監管信息化建設的實施意見》

    (33) 修訂《電力監管統計報表制度》

    (34) 制定《電力監管統計工作暫行規定》

    (35) 制定《關於進一步加強電監會門戶網站建設和管理的意見》(已頒布)

    (36) 制定《關於進一步加強電力行業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的意見》

    (37) 制定《電力行業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

    2、電力安全監管

    (38) 制定《關於加強電力安全工作防範電網大面積停電的意見》(已頒布)

    (39) 修訂《電力企業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40) 制定《電力企業應急預案評審和備案管理暫行規定》

    (41) 制定《電力安全事件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已頒布)

    (42) 制定《電力行業加強地質災害防範工作指導意見》

    (43) 制定《關於加強電力設備(設施)安全隱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已頒布)

    (44) 制定《關於加強電力企業班組安全建設的指導意見》(已頒布)

    (45) 制定《電力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産標準化規範及達標評級標準(試行)》(已頒布)

    (46) 制定《電網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規範及達標評級標準(試行)》(已頒布)

    (47) 修訂《供電企業可靠性評價實施辦法》(已頒布)

    (48) 修訂《火力發電機組可靠性評價實施辦法》(已頒布)

    (49) 制定《太陽能發電站並網安全條件及評價規範》

    (50) 制定《關於加強風電安全工作的意見》(已頒布)

    (51) 制定《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評估規範》

    (52) 制定《核電站二次系統安全防護技術規定(試行)》(已頒布)

    (53) 制定《風電、光伏和燃氣電廠二次系統安全防護技術規定》

    (54) 制定《燃煤發電廠貯灰場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55) 制定《電力安全監管信息採集規範》

    3、電力市場準入監管

    (56) 制定《分佈式能源許可管理辦法》)

    (57) 制定《跨國境電力業務準入監管辦法》

    (58) 制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監督管理實施辦法》(已頒布)

    (59) 制定《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續期註冊辦法》(已頒布)

    (60) 制定《電力業務許可證登出管理辦法》(已頒布)

    4、電力交易監管

    (61) 制定《新建電源項目接入電網系統信息公開監管辦法》

    (62) 制定《發電廠涉網設備調試工作監管辦法》

    (63) 制定《自備電廠和熱電聯産電廠並網監管辦法》

    (64) 制定《關於水泥窯低溫餘熱發電機組並網運營的監管意見》

    (65) 修訂《並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辦法》

    (66) 修訂《發電權交易監管辦法》

    (67) 制定《跨省區電能交易基本規則(試行)》

    (68) 制定《電力跨國(境)交易監管辦法》

    (69) 制定《電力調度監管指標及評價方法》

    (70) 制定《輸電網運營評價標準》

    (71) 制定《輸配電資産劃分辦法》

    (72) 制定《電網投資項目後評估管理辦法》

    (73) 制定《促進分佈式電源發展監管辦法》

    (74) 制定《風電場棄風統計規範監管辦法》

    (75) 制定《電力市場監管信息採集規範》

    (76) 制定《輸電監管信息採集規範》

    5、成本與價格監管

    (77) 制定《輸配電成本信息報送暫行辦法》(已頒布)

    (78) 制定《發電企業財務經營信息報送暫行辦法》(已頒布)

    (79) 修訂《輸配電成本核算辦法》

    (80) 制定《各地區輸配電成本指導標準》

    (81) 修訂《跨區域輸電價格審核暫行規定》

    (82) 制定《跨省區電能交易輸電損耗監管暫行規定》

    (83) 制定《發電企業兼併重組監管辦法》

    (84) 制定《電網企業兼併重組監管辦法》

    (85) 制定《價格與財務監管信息採集規範》

    6、節能減排監管

    (86) 制定《電力企業節能減排監管辦法》

    7、供電監管

    (87) 修訂《供電企業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試行)》

    (88) 制定《農電監管實施細則》

    (89) 制定《關於加強供電常態化監管的指導意見》

    (90) 制定《供電企業供電能力監管實施辦法》

    (91) 制定《關於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電力供應與服務工作的若干意見》(已頒布)

    (92) 制定《供電監管信息採集規範》

    四、組織實施

    一是統一思想。制訂和完善適應電力市場的法律法規,系統地確定依法監管的法規體系目標和分年度出臺的目標任務,是實現依法監管的基礎和保障,也是電力監管機構的重要任務。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正確處理立法與監管、改革的關係,充分認識到監管立法的重要性,努力做到以立法促監管、以立法促改革。

    二是突出重點。要積極推動制定《電力監管法》。同時,要突出重點,分類推進不同層次的立法項目,特別要結合安全監管、市場準入監管、電力交易監管、成本與價格監管、節能減排監管、供電監管等六項重點監管工作,抓好與加強市場建設和推進電力體制改革相適應的立法項目,使不同層次、不同類別的立法項目形成互為補充、相互支撐的有機整體,不斷完善電力監管法規體系。

    三是保證質量。要堅持依法立法,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堅持科學立法,從電力工業發展實際出發,廣泛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掌握情況,同時要注意研究借鑒國際上相關立法經驗。堅持民主立法,完善起草工作機制,健全專家諮詢制度,通過多種形式組織有關方面共同參與,集思廣益,做好溝通協調工作,著力提高立法質量。要妥善處理與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關係,做好銜接。

    四是全面落實。本規劃確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項目,要分年度列入電監會立法工作計劃和規範性文件制定計劃,分步按程序實施。未列入立法規劃的項目,如確有必要、條件成熟時,可以列入年度立法計劃。要進一步明確責任、落實分工,各起草單位要抓好立法項目起草工作,政策法規部和辦公廳要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確保本規劃落實到位。當前,各單位要注意做好2013年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制定工作,把電力行業高度關注、實踐急需、條件相對成熟的立法項目作為重中之重,突出時效性,集中力量儘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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