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與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佈了《關於在全國部分地區開展建立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在全國部分地區開展建立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試點工作。
《通知》的發佈,是貫徹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暢通和規範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有關要求的重要舉措,是落實中央關於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總體部署的創新措施,是探索建立金融領域矛盾糾紛多元解決機制的有益探索,對於充分發揮保險監管機構、保險行業組織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積極作用,促進依法、公正、高效、妥善解決保險糾紛,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推進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將起到重要作用。
《通知》確定了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積極穩妥的工作原則,要求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工作應當依法、公正進行,同時注重工作效率、盡可能方便當事人。建立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採取先試點、後推廣的穩妥方式。
《通知》要求試點地區法院和保險監管機構應充分認識試點工作的重要性,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制度,不斷提高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工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通知》明確了保險糾紛“訴調對接”的方式。試點地區法院採用立案前委派調解、立案後委託調解等方式,引導當事人通過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高效、低成本的解決糾紛。
《通知》確立了保險糾紛調解協議效力的司法確認程序。保險糾紛當事人經調解組織、調解員主持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可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確認其效力。經人民法院確認有效的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力。
《通知》對試點地區保險監管機構、保險行業協會、人民法院提出了具體工作要求。保險監管機構應加強對保險行業調解組織的工作指導,監督其規範運行;引導保險公司積極通過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處理矛盾糾紛,敦促其積極履行調解協議。保險行業協會負責保險行業調解組織的建設和運行管理,明確調解組織經費來源;完善調解工作制度和程序,加強對調解員的培訓。試點地區法院可建立保險糾紛調解組織、調解員名冊,引導當事人通過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解決糾紛;有條件的法院可設立保險糾紛調解室。
《通知》同時要求,試點地區法院與保險監管機構、保險行業協會應加強合作交流,建立溝通聯絡和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協商研究重大問題;共同加大對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的宣傳力度。非試點地區的人民法院、保險監管機構和保險行業協會可以積極探索保險糾紛的多元解決方式,借鑒試點地區的成功經驗,為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奠定良好的基礎。
《通知》確定在31個保監局轄區開展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工作試點,其中北京、上海、江蘇、江西、重慶、深圳、大連、寧波、青島和廈門等保監局全轄區列為試點地區,其他21個保監局轄區選取1-2個城市作為試點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