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日《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以下簡稱《規則》)正式施行。與《規則》修訂相適應,財政部和教育部對《高等學校財務制度》(以下簡稱《制度》)進行了修訂,並於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制度》修訂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為什麼要修訂《制度》?
答:原《制度》于1997年1月1日開始實施後,對規範高等學校財務行為,提高財務管理水平,促進高等學校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公共財政體制的完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與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的實施和高等學校財務管理環境的變化,原《制度》已不能適應要求,需要進行修訂。一是從2000年開始,以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政府採購、非稅收入管理、政府收支分類、國有資産管理等為主要內容的財政改革陸續實施,不斷深入推進,這對高等學校預算編制、執行及財務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二是近年來財政部門大力推進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強化基礎管理和基層建設工作,在細化預算編制、加強預算執行、統籌使用結轉結余資金、推進績效考評、加強財務監督等方面,對高等學校財務管理提出了新的具體要求。三是隨著高等教育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高等學校的內外部環境發生了深刻變化,經濟活動也更加複雜。管好、用好教育經費,確保經費使用規範、安全、有效,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高等學校財務工作的重點,因此迫切需要對原制度進行修訂完善。
問:新《制度》的主要修訂內容有哪些?
答:與原《制度》相比,新《制度》著重從10個方面進行了修訂。主要包括:一是調整了《制度》的適用範圍。“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成人中等專業學校”不再作為適用主體;二是明確了總會計的職權職責。高等學校應當設置總會計師崗位,總會計師為學校副校級行政領導成員,協助校(院)長管理學校財務工作,承擔相應的領導和管理責任;三是完善了預算管理制度。對預算編制的依據、原則、程序和預算調整等提出了更加具體的要求,重點增加了決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四是調整了收入和支出分類與口徑。根據政府收支科目改革的要求,將財政補助收入規定為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明確界定科研事業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門預算隸屬關係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撥款;五是增加了收支管理的內容。適應公共財政改革要求,增加了國庫集中支付、政府採購、支出績效和票據管理等內容;六是完善結轉和結余管理的規定,繼續設置學生獎助基金等專用基金;七是強化資産管理。調整了固定資産分類和價值標準;要求高等學校嚴格控制對外投資;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資産,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投資收益及出租、出借收入,應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八是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機制。要求高等學校規範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嚴格執行審批程序,不得違反規定舉借債務和提供擔保。具體審批辦法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九是實行內部成本費用管理。費用是指高等學校為完成教學、科研、管理等活動而發生的當期資産耗費和損失,高等學校應當在支出管理基礎上,將效益與本會計年度相關的支出計入當期費用,將效益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會計年度相關的支出,以固定資産折舊、無形資産攤銷等形式分期計入費用。高等學校應當加強成本核算,按照相關核算對象和核算方法,對業務活動中發生的各種費用進行歸集、分配和計算。根據實際需要,逐步細化成本核算;十是完善財務監督的制度。要求高等學校對財務運行的全過程實施監督;形成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監督機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自覺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問:今後高校財務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什麼?
答:加強高等學校財務管理是高等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新時期高等學校財務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包括:一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對預算執行過程進行控制和管理。高等學校應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積極穩妥,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編制學校預算,將學校各項事業活動所發生的財務收支都應納入預算管理的範圍。二是建立健全學校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高等學校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及時制定或修訂校內各種財務規章制度,對學校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監督。同時,學校還要科學配置各种經濟資源,努力節約支出,加強經濟核算,建立績效考核和追蹤問效制度,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三是加強資産管理,真實完整地反映資産使用狀況,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産,防止資産流失。四是加強對學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範財務風險。高等學校應強化風險意識,建立完善防範財務風險的機制,加強對學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範財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