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交通運輸部水運局在廣州召開《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2】年第9號,以下簡稱《規定》)宣貫會議。《規定》將於2月1日實施。
據了解,《規定》賦予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管方面更大的行政權,主要體現在:將港口危險貨物儲存設施、管道等納入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範圍;明確了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對港口危險貨物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權;增加了對安全評價單位和評價人員的管理要求;調整了對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企業的管理內容和方式;新設了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增加開拆查驗權;加大了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等。
部水運局要求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充分認識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組織領導,做好宣貫落實工作,加快建章立制、安全監管隊伍建設、應急保障能力和信息化建設以及港口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等工作,不斷提升港口危險貨物應急保障能力,積極推動港口安全監管水平邁上一個新臺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