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文化、廣電、體育、文物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項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以下簡稱《規則》),財政部會同文化部、廣電總局、體育總局、文物局和人口計生委等五部門近日修訂印發了《文化事業單位財務制度》(財教﹝2012﹞503號)、《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財務制度》(財教﹝2012﹞504號)、《體育事業單位財務制度》(財教﹝2012﹞505號)、《文物事業單位財務制度》(財教﹝2012﹞506號)和《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財務制度》(財教﹝2012﹞507號,以下簡稱五個行業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
根據《規則》和文化、廣電、體育、文物、計劃生育等五個行業事業單位的實際情況,本次修訂工作按照“保持原制度框架、與《規則》保持一致、體現行業特點、突出公益屬性”的原則進行。與原制度相比,五個行業制度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調整了制度的適用範圍。隨著文化體制改革不斷深入,一些地方的事業單位已經與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分開,實行管辦分離,為此,五個行業財務制度修訂稿均將財務制度的適用範圍由“本制度適用於各級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修改為“本制度適用於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
二是完善了財務管理體制。考慮五個行業事業單位的財務部門在單位管理和決策等方面的作用均比較薄弱,為進一步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財務部門地位,防範財務風險,促進民主理財、科學理財,在五個行業制度中都強化了財務部門設置、財務人員任職要求和財務部門主要職能和重要作用等;
三是規範了事業收入分類。根據五個行業事業單位的業務特點和實際情況,調整了事業收入的分類和概念;
四是強化了經濟核算。為滿足部分行業事業單位的管理需要,促進其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有機結合,根據《規則》,提出了事業單位應當加強經濟核算,具備條件的事業單位可以實行內部成本核算辦法等有關要求;
五是加強了資産管理。國有資産管理是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參考《規則》對資産的分類、固定資産的定義、分類和單位價值標準、對外投資、資産的使用和處置等規定對五個制度進行了修改。此外,根據廣播電視、文物等行業特點,對一些資産的分類也進行了適當的調整;
六是健全了財務分析指標體系。結合各行業事業發展和改革的實際情況,為進一步提高文化行業事業單位財務分析能力和水平,增加了部分財務指標和業務指標,刪除了個別不能充分反映行業財務和業務情況的指標。
下一步,財政部將會同文化部、廣電總局、體育總局、文物局和人口計生委等五部門啟動新制度的培訓工作,並指導各地方根據實際情況開展培訓,同時,促進相關事業單位結合學習新制度,進一步完善內部財務管理辦法,提升財務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