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
做好2013年農村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
銀監辦發〔2013〕51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
為貫徹落實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精神,按照中央一號文件要求,結合2013年全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會議部署,現就銀行業金融機構改善農村金融服務、加大強農惠農富農金融支持力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大涉農信貸投放,保持增速不低於各項貸款平均增速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深刻認識新形勢下加快發展現代農業和“四化同步”戰略部署的重要性,切實承擔起金融支農責任,促進城鄉金融服務一體化發展。在有效執行穩健貨幣政策前提下,繼續穩定、完善和強化行之有效的農村金融服務政策,在資金供給、財務費用、激勵考核、人才引進等方面向農業、農村和農民傾斜,繼續堅持“有保有壓”、“有扶有控”、“區別對待”原則,將有限的信貸資源重點投放到“三農”領域,對穩定發展農業生産、強化現代農業物質技術裝備、提高農産品流通效率以及支持新型農業生産經營組織等方面的信貸需求要優先安排信貸資金,確保涉農貸款增速不低於各項貸款平均增速,實現涉農信貸總量持續增加,充分發揮信貸資金對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推動效應。
二、積極推進涉農銀行業金融機構體制機制改革,著力加強服務能力建設
在保持縣域法人地位不變的前提下,穩步推進農村信用社轉制為農村商業銀行,成熟一家改制一家。鼓勵農村信用社和農村商業銀行下沉服務網點。推動省聯社逐步淡出行政管理職能,不得違規抽調資金集中使用,不得牽頭組織非涉農社團貸款。按照商業可持續和“貼近基層、貼近社區、貼近居民”原則,允許城商行在轄內和周邊經濟緊密區申設分支機構,但不跨省區,抑制盲目擴張衝動。在社區範圍特別是農村社區探索建立村級金融服務點等多種形式的便民服務網絡,強化社區金融服務,擴展服務覆蓋面。農業銀行要繼續深化“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試點,利用“惠農通”增強農村金融服務能力。郵政儲蓄銀行要充分發揮網絡優勢,面向廣大農村居民大力發展小額貸款等涉農零售貸款業務。農業發展銀行在強化政策性職能基礎上,要進一步開展農業綜合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貸款業務,加大對農田水利設施、農業科技創新、生態環境改造的信貸投放力度,為提高農業綜合生産能力提供信貸支持。
三、大力支持新型農業生産經營組織發展,促進農業生産經營集約化規模化轉變
農業生産組織創新是推進現代農業建設的核心和基礎,要努力提高農戶集約化經營水平,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新型農民合作組織和培育壯大龍頭企業。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順應農戶生産經營集約方式、多種形式新型農民合作組織、農業龍頭企業等市場主體不斷涌現的趨勢,加強和改進新型農民合作組織的金融服務,激發農村各生産要素潛能,提高農業生産組織化程度,推動傳統農業生産發展方式轉變。要把農民專業合作社納入客戶信用評定範圍,做實金融服務信息基礎,與其他涉農客戶主體同等對待。對符合信貸支持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信貸優惠和服務便利。把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人授信與社員單體授信結合起來,“宜戶則戶、宜社則社”。對於農民專業合作社以獨立法人名義申請貸款的,可由其成員提供聯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個人申請貸款的,可採取合作社內封閉聯保或由合作社提供信用擔保方式。對經營規範、獲得“示範社”稱號的,要鼓勵採取信用和聯保方式給予支持。
探索擴大農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和龍頭企業等借款人可用於擔保的財産範圍,創新各類符合法律規定和實際需要的農(副)産品訂單、保單、倉單等權利以及農用生産設備、機械、林權、水域灘塗使用權等財産抵(質)押貸款品種。支持在法律關係明確地區探索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農房等抵(質)押貸款業務。
四、積極穩妥做好城鎮化建設配套金融服務,完善城鎮化社區金融服務功能
在有效防範風險的前提下,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創新完善小城鎮建設金融服務功能,創新小城鎮系列信貸産品,設計符合小城鎮建設的金融服務産品。積極開辦住房貸款、大宗耐用消費品、子女上學等小城鎮消費貸款業務品種,保證信貸資金有序、穩步介入城鎮化建設。要充分發揮政策性金融的先導作用,推動農業現代化和城鄉發展一體化。大型商業銀行要不斷完善制度建設,創新産品和服務,發揮資金和網絡優勢,支持小城鎮公共基礎設施、安居工程及産業園區建設。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要不斷拓寬支持小城鎮建設的業務範圍,支持有特色産業的鄉鎮建設和農村新居工程建設,積極發展各類個人貸款業務,為農民居民化創造條件。對完成城鎮化建設的地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迅速完善各項金融服務功能,實現整個區域金融服務城鎮化。
五、加快提高薄弱地區金融服務水平,促進金融資源配置城鄉均衡化
提高經濟薄弱地區金融服務水平是推動城鄉發展一體化的重要內容。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從堅持走共同富裕道路、構建和諧社會的大局出發,不斷優化薄弱地區的各類金融資源配置。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繼續鞏固和擴大鄉鎮一級基礎金融服務成果,進一步深化和延伸農村基礎金融服務,增強服務能力,豐富服務內容。對目前尚不具備設立標準化網點條件的少數鄉鎮,要不斷優化多種形式的簡易便民服務,將流動服務工作做得更規範、更有效、更安全;對已經實現機構網點和服務覆蓋的鄉鎮,繼續在服務深度、廣度、密度上做文章、下功夫,不斷提高金融服務的充分性與多樣性;對鄉鎮以下農村地區,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做好延伸服務。重點引導在中西部農村地區組建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嚴控區域佈局,推動在鄉鎮增設機構網點,要更加突出本地化,更多地吸收當地企業和個人參股。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的金融服務,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按照《關於做好老少邊窮地區農村金融服務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辦發〔2012〕330號)認真執行,使金融支持老少邊窮地區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六、持續深入推進“三大工程”建設,不斷擴大農村金融服務覆蓋面
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實施“金融服務進村入社區”、“陽光信貸”和“富民惠農金融創新”三大工程是貫徹落實中央“四化同步”戰略的重大舉措,是支持“三農”發展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的客觀需要,是提升機構核心競爭力和積極應對市場挑戰的內在要求。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要提高思想認識,強化服務能力,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不斷賦予其新內涵、新內容,將“三大工程”打造成為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服務“三農”的一大品牌。要主動了解新趨勢,掌握新變化,加強計劃性,保持連續性,在戰略、組織、機制、産品、服務和渠道等方面進行優化調整。要針對城區、城郊和農村地區機構特點,因地制宜,強化督導。對服務較充分地區,要突出服務滿意度考核;對服務薄弱、競爭不充分地區,要著力提高服務可得性,持續提升服務覆蓋面。要做好典型培育工作,組織開展經驗交流,實施多維量化考核,充分調動和發揮幹部職工的積極性和創新潛能,持續加大服務創新和涉農信貸投放力度,努力提高涉農信貸佔各項貸款的比重,更好地發揮農村金融服務主力軍作用。
七、切實加強涉農信貸風險管控,保障涉農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持續發展
各級監管部門要緊密結合農村經濟發展、農業現代化建設和城鄉發展一體化趨勢,不斷完善農村金融監管制度,改進監管手段和方法,促進農村金融市場穩健發展。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加強涉農貸款的風險管理,認真落實貸款“三查”制度,進一步提高貸款分類的準確性,加強風險管理的前瞻性和主動性。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嚴格執行貸款發放條件,嚴禁違規新增融資平臺貸款,重點加強貸款投向監管,從源頭上控制涉農信貸資金被挪用風險,抑制用於農産品炒作、哄抬物價等不合理信貸資金需求,保證有效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嚴格管控新增涉農貸款的不良貸款餘額和比例,對於涉農不良貸款餘額和不良率較高的地區和機構,要加強不良貸款的回收和新增貸款的精細化管理,努力改善涉農貸款風險狀況,對於涉農不良貸款出現反彈的,要採取堅決措施遏制上升勢頭。
二一三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