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證監會正式公佈了《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及《關於期貨公司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期貨公司應按照《辦法》和《規定》要求,完善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監管指標管理制度,確保公司的穩健經營。
期貨公司凈資本監管制度,是期貨公司監管的核心制度之一,自2007年實施以來,在推動期貨公司穩健經營、防範行業系統性風險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當前,國民經濟發展對期貨市場改革創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推動期貨公司業務創新,進一步提高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證監會重新評估了現行凈資本監管制度的實施效果,分析了創新業務帶來的新的資本管理需求,在借鑒金融危機後成熟市場的制度調整經驗和廣泛聽取市場意見的基礎上,經過反復論證,完成了此次修訂工作。
本次《辦法》修訂本著以下兩項原則:一是為創新業務保駕護航。本次修訂充分考慮市場發展實際情況及創新業務提出的資本管理需求,以風險為導向設計了指標標準;二是堅持穩妥有序、循序漸進。對於一些具有參考意義但操作條件不完備的提議留待未來進一步修訂時考慮。
《辦法》修訂的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適應期貨公司創新業務發展需要,建立風險資本準備概念。期貨公司業務多元化後,根據每項業務不同的風險特徵,規定相應的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標準,凈資本與風險資本準備挂鉤,風險資本準備再與具體業務挂鉤,從而實現對各項業務規模的間接控制;二是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放鬆對期貨公司的資本管制。期貨公司經營境內經紀業務的,按客戶境內權益總額的一定比例計算風險資本準備,基準比例為4%,與原辦法的6%相比,釋放了凈資本,為期貨公司的業務創新提供了有力支持;三是體現扶優限劣政策導向,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監管指標與公司分類評價結果挂鉤。為充分發揮分類監管的導向作用,將凈資本監管標準與公司分類評價結果挂鉤。不同評價結果的公司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標準不同,按評級等級由高到低,計算標準逐次提高。在放鬆凈資本對優質公司業務發展的束縛的同時,也提高了監管的針對性、有效性。
考慮到新舊辦法銜接,需要給予期貨公司一定的過渡期以便做好相關準備工作,《辦法》及配套規則公佈後將於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期貨公司應根據自身資本結構和業務發展需要,建立與風險監管指標相適應的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動態的風險監控和資本補足機制,完善風險管理體系,全面提升行業抗風險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