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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和計生委發佈《精神衛生法》宣傳要點及解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4月17日 19時48分   來源:衛生和計生委網站

    宣傳要點:

    一、精神衛生法是促進精神衛生事業發展,規範精神衛生服務,維護精神障礙患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自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二、心理健康關係每一個人、每一個家庭的幸福。用人單位、學校、社區、家庭都要關注精神衛生問題,共同維護和促進心理健康。

    三、心理諮詢在用人單位、學校、醫院、監獄等場所,以及社區或福利、慈善等機構開展。心理治療在醫療機構內開展。綜合醫院應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開設精神科門診或者心理治療門診,為患者服務。

    四、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住院、出院有嚴格的法定程序。

    五、國家實行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制度。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可以依法免費獲得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貧困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由政府資助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可以得到優先醫療救助;符合條件的可獲得最低生活保障。

    六、持續治療和康復是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回歸社會的重要措施,精神衛生法規定應建立向精神障礙患者提供康復服務的社區康復機構。

    七、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和財産安全不受侵犯,受教育、參與勞動、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對患者個人信息及疾病信息應當予以保密。新聞報道和文學藝術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視、侮辱精神障礙患者的內容。

    八、侵害精神障礙患者合法權益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相關解釋:

    一、精神衛生法是促進精神衛生事業發展,規範精神衛生服務,維護精神障礙患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自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精神衛生法》的頒布實施填補了我國精神衛生領域的法律空白,是精神衛生領域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將對我國精神衛生工作産生廣泛而深遠的影響。

    《精神衛生法》共七章八十五條,對精神衛生工作的方針原則和管理機制、心理健康促進和精神障礙預防、精神障礙的診斷和治療、精神障礙的康復、精神衛生工作的保障措施、精神障礙患者合法權益的維護等做了規定。

    精神衛生既是重大公共衛生問題,也是公眾關注的社會問題。《精神衛生法》的頒布實施有利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有利於解決目前精神衛生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確保精神障礙患者不因貧困而得不到救治,確保有肇事肇禍危險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傷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確保無須住院治療的公民不因制度、程序缺失而被強制收治。

    二、心理健康關係每一個人、每一個家庭的幸福。用人單位、學校、社區、家庭都要關注精神衛生問題,共同維護和促進心理健康。

    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有益於職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環境,關注職工的心理健康;對處於職業發展特定時期或者在特殊崗位工作的職工,應當有針對性地開展心理健康教育。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精神衛生知識教育;配備或者聘請心理健康教育教師、輔導人員,並可以設立心理健康輔導室,對學生進行心理健康教育。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對幼兒開展符合其特點的心理健康教育。

    醫務人員開展疾病診療服務,應當按照診斷標準和治療規範的要求,對就診者進行心理健康指導;發現就診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礙的,應當建議其到符合本法規定的醫療機構就診。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社區心理健康指導、精神衛生知識宣傳教育活動,創建有益於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區環境。

    家庭成員之間應當相互關愛,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提高精神障礙預防意識;發現家庭成員可能患有精神障礙的,應當幫助其及時就診,照顧其生活,做好看護管理。

    三、心理諮詢在用人單位、學校、醫院、監獄等場所,以及社區或福利、慈善等機構開展。心理治療在醫療機構內開展。綜合醫院應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開設精神科門診或者心理治療門診,為患者服務。

    心理諮詢人員應當提高業務素質,遵守執業規範,為社會公眾提供專業化的心理諮詢服務。

    心理諮詢人員不得從事心理治療或者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

    心理諮詢人員發現接受諮詢的人員可能患有精神障礙的,應當建議其到符合本法規定的醫療機構就診。

    心理諮詢人員應當尊重接受諮詢人員的隱私,併為其保守秘密。

    心理治療活動應當在醫療機構內開展。專門從事心理治療的人員不得從事精神障礙的診斷,不得為精神障礙患者開具處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療。

    四、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住院、出院有嚴格的法定程序。

    1. 診斷精神障礙應以精神健康狀況為依據,由精神科執業醫師按照精神障礙診斷標準作出。

    2. 個人可以自行到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近親屬可以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其近親屬、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

    3.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遵循精神障礙治療規範制定患者治療方案,並向精神障礙患者或者其監護人告知治療方案和治療方法、目的以及可能産生的後果。

    4. 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但診斷為嚴重精神障礙,並且已經發生傷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應對其實施住院治療。

    5. 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或者其監護人對需要住院治療的診斷結論有異議,不同意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的,可以要求再次診斷和鑒定。

    6. 自願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可以隨時要求出院。對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的,監護人可以隨時要求患者出院。對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實施住院治療,醫療機構認為患者可以出院的,應當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監護人。

    五、國家實行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制度。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可以依法免費獲得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貧困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由政府資助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可以得到優先醫療救助;符合條件的可獲得最低生活保障。

    精神衛生法所稱嚴重精神障礙,是指疾病症狀嚴重,導致患者社會適應等功能嚴重損害、對自身健康狀況或者客觀現實不能完整認識,或者不能處理自身事務的精神障礙。

    國家向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檔案、評估和定期隨訪、必要的藥物劑量調整和對症處理、健康教育和生活技能訓練等康復指導、心理支持、以及每年1次的健康體檢。

    在農村和城市已經開展醫療救助工作或試點工作的地方,符合條件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對流浪乞討人員中有危害他人生命安全或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精神障礙患者,應實施救治。2006年民政部、公安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衛生部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導意見》,規定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和城建城管監察部門負責將患者送到當地定點醫院;衛生部門確定定點醫院並負責患者救治;民政部門按照規定支付救治經費,其所屬救助管理站在患者病情穩定或治愈後接回,或通過其他方式幫助患者離院。

    六、持續治療和康復是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回歸社會的重要措施,精神衛生法規定應建立向精神障礙患者提供康復服務的社區康復機構。

    精神障礙患者的家庭對患者負有照料和監護責任,不僅不應該嫌棄、遺棄患者,還要積極幫助患者接受治療、進行康復訓練,擔負起照料和監護責任。

    社區不應歧視精神障礙患者,要創造條件幫助患者康復。社區康復機構應當為需要康復的精神障礙患者提供場所和條件,對患者進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等方面的康復訓練。醫療機構應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向精神障礙患者提供康復服務的社區康復機構,包括各類職業康復訓練中心、工(農)療站、日托康復站、各類長期托養機構、中途宿舍等在社區中提供精神障礙康復服務的機構。社區康復機構在精神障礙康復工作中的職責主要有兩方面:一是為需要康復的精神障礙患者提供場所和條件,二是對患者進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等方面的康復訓練。

    七、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和財産安全不受侵犯,受教育、參與勞動、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對患者個人信息及疾病信息應當予以保密。新聞報道和文學藝術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視、侮辱精神障礙患者的內容。

    為了有效地保護精神障礙患者的人身權利和財産權利,《精神衛生法》明確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歧視、侮辱、虐待精神障礙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礙患者的人身自由;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維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等;新聞報道和文學藝術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視、侮辱精神障礙患者的內容;精神障礙患者的教育、勞動、醫療以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患者個人信息和病情信息予以保密。

    關愛精神障礙患者,能夠促進他們積極就醫,避免向更嚴重的病情發展,能夠促進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康復,增強戰勝疾病的信心,同時也能降低患者發生危險行為的幾率。

    八、侵害精神障礙患者合法權益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精神障礙患者同其他公民一樣,享有人身權、財産權,以及教育、勞動、醫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在住院治療期間患者的知情同意權、隱私權、通訊和會見探訪者的權利等受法律保護。患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患者本人、其監護人或近親屬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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