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明確保險專業仲介機構市場準入有關問題的通知
保監發〔2013〕44號
各保監局:
為貫徹落實《關於修改〈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的決定》(保監會令2013年第6號)、《關於修改〈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的決定》(保監會令2013年第7號)(以下簡稱兩個《決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兩個《決定》頒布前設立的保險專業代理(經紀)公司,註冊資本金不足人民幣5000萬元的,只能在註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設立分支機構。
二、兩個《決定》頒布前設立的保險專業代理(經紀)公司,註冊資本金不足人民幣5000萬元,且已經在註冊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了分支機構的,可在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繼續申請設立分支機構。
三、汽車生産、銷售、維修和運輸等相關汽車企業,為實行代理保險業務專業化經營、投資設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註冊資本金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經營區域僅限于註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且公司名稱應當包含“汽車保險銷售”或“汽車保險代理”字樣。
四、保險專業代理(經紀)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註冊資本金應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兩個《決定》頒布前已經依法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除外。
五、鐵路、旅遊、交通運輸、銀行、郵政等企業為實行代理保險業務專業化經營、投資設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可參照本通知第三項規定執行。
各保監局要嚴格按照《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繼續全面受理和審批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公估機構的設立申請,認真做好保險仲介市場準入行政許可工作,做到及時受理、依法審批、提高效率。
相關文件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中國保監會
201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