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證監會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華證期貨閔明涉嫌挪用客戶保證金案件、景興紙業徐俊發等人涉嫌內幕交易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情況。
一、關於閔明涉嫌挪用客戶保證金情況的通報
2011年10月24日,證監會接到華證期貨報告,華證期貨董事長閔明擅自挪用客戶保證金4100萬元,給華證期貨造成重大風險隱患。2011年12月29日,證監會對閔明涉嫌挪用客戶資金行為立案調查。2012年6月6日,證監會依法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
經查,華證期貨控股股東華證投資集團(以下簡稱華證集團),由閔明實際控制,閔明同時為華證集團和華證期貨法定代表人。在處理華證集團因參與民間借貸形成的債務關係過程中,閔明利用職務便利,擅自指使華證期貨財務部副經理賈江虹,通過預先借用的客戶賬戶,將4100萬元客戶保證金挪用,造成嚴重後果。
閔明涉嫌構成《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和第二百七十二條所述行為,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公安機關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等有關規定,證監會將閔明涉嫌犯罪情況移送公安機關查處,並對賈江虹進行同案移送。
證券期貨交易客戶保證金是交易客戶用作交易履約保證的資金,嚴禁挪作他用。我國《刑法》、《證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此有明確禁止性規定。華證期貨客戶保證金被挪用一案,是近年來少見的期貨公司高管人員挪用客戶保證金事件,反映出少數期貨公司高管人員法制意識淡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存在缺陷、規章制度執行存在漏洞的問題。證監會始終把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作為監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任何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侵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懲罰,切勿抱僥倖心理。
二、關於徐俊發等人涉嫌內幕交易情況的通報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監控發現的線索,2012年6月13日,證監會對“費某某”等賬戶涉嫌內幕交易行為立案調查。調查發現,徐俊發、張雷涉嫌內幕交易犯罪。2012年9月,證監會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已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經查,2012年2月15日,浙江景興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景興紙業)經營班子成員開會討論了2011年利潤分配事項,擬採用資本公積10轉送10的方案,並準備提交董事會決議。3月2日,董事會會議表決通過該方案。3月3日,景興紙業發佈2011年利潤分配預案公告,公告後首個交易日股價漲幅為10%。景興紙業2011年利潤分配方案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內幕信息,景興紙業副董事長兼財務總監徐俊發參與該利潤分配方案的討論和決策,知悉內幕信息。
2012年2月22至29日,徐俊發實際控制的平湖市恒豐科技投資公司(以下簡稱恒豐科技)利用“費某某”、“蔣某某”等4個個人賬戶累計買入“景興紙業”股票194萬餘股,交易金額達1246萬元,截至調查日賬面盈利約170萬元。上述賬戶操作人為恒豐科技財務經理張雷,徐俊發在2月20號左右告知張雷景興紙業要採取10送8或10送10的高送配方案。
徐俊發等人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並涉嫌構成《刑法》第一百八十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公安機關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等有關規定,證監會將徐俊發等人涉嫌犯罪的情況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在本案調查過程中,上市公司和涉案當事人隱匿並破壞證據資料,部分涉案人員串供説謊,隱瞞實情。調查組通過細緻分析和週密部署,比對詢問筆錄中的疑點,查閱涉案公司檔案資料,掌握了大量客觀證據,當事人不得不承認內幕交易的事實。
本案是一起在披露年報“高送轉”分配方案過程中由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參與實施的內幕交易案,徐俊發作為上市公司副董事長兼財務總監,熟悉證券法律法規,明知內幕交易的違法後果,但在利益面前,仍心存僥倖,知法犯法。內幕交易行為嚴重損害了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擾亂了證券市場的秩序,對於這種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證監會必將依法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