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配合國債期貨上市工作,今日(7月5日)中國證監會發佈了《關於修改〈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實踐證明,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是保障滬深300股指期貨平穩運行、功能發揮的重要基礎制度。金融期貨産品在交易機制、結算管理、風險控制等方面差異較小,對投資者參與的適當性要求基本相同,具體操作規範差異不大,可以建立統一的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為穩妥推出國債期貨,及時總結股指期貨相關經驗,在綜合考慮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成功經驗以及金融期貨投資者共性特徵的基礎上,我會草擬了本次徵求意見稿,旨在形成以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為基準、完整統一的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本次修訂內容的主要包括《規定》的名稱、適用範圍、核心原則等。一是修改《規定》的名稱,將“股指期貨”更換為“金融期貨”,並去除“試行”二字。二是將《規定》適用範圍擴大至整個金融期貨領域,將相關條款中涉及“股指期貨”的內容調整為“金融期貨”。三是將“把適當的産品銷售給適當的投資者”這一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核心原則在《規定》中予以明確。本次修訂還對其他條款予以適當修改。
下一步,中國證監會將根據社會意見,對《規定》予以修改完善,適時發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