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
國債期貨交易指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7月12日,中國證監會就《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指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以下簡稱《交易指引》)。
為配合國債期貨的推出,規範證券公司參與國債期貨交易行為,中國證監會在原有《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指引》的基礎上,研究形成了《交易指引》。《交易指引》維持了原有《股指期貨交易指引》總體框架。針對國債期貨在交割方式、價格波動、現期貨聯動等方面的特點,明確了相關監管要求。為適應行業發展實際情況,同時對個別內容進行了修訂完善。
一、明確證券公司參與國債期貨風控指標計算標準
證券公司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應當符合現行《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及配套文件的要求。為保證國債期貨上市平穩起步、安全運行,初期擬從嚴要求。《交易指引》明確,對已被國債期貨合約佔用的交易保證金按100%比例扣減凈資本;對已進行風險對衝的國債期貨按投資規模的5%計算風險資本準備;對未進行風險對衝的國債期貨按投資規模的20%計算風險資本準備。同時將國債期貨投資規模納入“證券公司自營權益類證券及證券衍生品的合計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100%”進行規模控制。投資規模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的5%計算,今後視行業開展情況,再適時進行調整。
二、調整並明確證券公司資産管理業務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的監管要求
一是取消有關“大集合”資産管理業務的條款。為落實新《基金法》,2013年6月1日以後,證券公司不再發起設立新的投資者超過200人的“大集合”資産管理計劃。因此,《交易指引》不再對“大集合”資産管理業務做出規定,有關監管要求可參考證券投資基金參與國債期貨、股指期貨交易的相關要求。
二是取消專項資産管理業務不得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限制條款。原《股指期貨交易指引》規定,證券公司專項資産管理業務不得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根據新修訂實施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産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專項資産管理計劃的投資範圍未作限制,因此,在《交易指引》中,未再對專項資産管理業務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作出限制性規定。
三是優化定向、集合資産管理業務監管要求。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在資産管理合同中與客戶約定有關保證金流動性應急機制,明確有關應急觸發條件、保證金補充機制、損失責任承擔等。
三、針對國債期貨特點,強化了證券公司風險管理要求
國債期貨在風險特徵、交易制度安排、期現貨聯動等方面與股指期貨有較大區別,因此,《交易指引》針對國債期貨的特點,增加相應風險管理要求,如全面了解國債現貨市場交易機制、價格連續性、市場透明度、産品流動性等特點對國債期貨投資策略的影響;熟悉國債期貨交割規則,對實物交割的品種,充分評估交割風險,做好應急預案等。
《交易指引》的發佈將有利於規範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行為,提高證券公司風險管理能力水平,進一步滿足客戶需求,提升行業的核心競爭力。歡迎社會各界積極提出寶貴意見。我會將根據意見和建議,對《交易指引》進行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