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組織開展打擊稀土開採、生産、流通環節違法違規行為專項行動的函
工信部聯原函[2013]344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為落實近期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精神,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1]12號)“地方政府對本地區稀土行業管理負總責”的要求,經稀有金屬部際協調機製成員單位研究,自2013年8月15日至11月15日開展打擊稀土開採、生産、流通環節違法違規行為專項行動(專項行動方案見附件)。本次專項行動的責任主體是稀土生産地地方人民政府。請各相關省(區、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相關部門,按照專項行動方案開展工作,並將有關情況函告工業和信息化部。
附件:《打擊稀土開採、生産、流通環節違法違規行為專項行動方案》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國土資源部
環境保護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
2013年8月5日
(聯絡人及電話:施耀強 張永奇 010-68205584)
附件:
打擊稀土開採、生産、流通環節違法違規行為專項行動方案
《國務院關於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1]12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下發以來,稀土管理工作顯著加強,但隨著價格大幅提高,受利益驅使,稀土非法開採、違規生産、黑市交易、偷逃稅款、違反環保及安全生産規定等行為在部分地區十分嚴重。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關於落實屬地監管責任,依法嚴格查處、嚴肅追究,絕不允許違法生産經營存在等批示精神,經稀有金屬部際協調機製成員單位研究,決定自2013年8月15日至11月15日開展打擊稀土開採、生産、流通環節違法違規行為專項行動(以下簡稱“專項行動”)。具體工作方案如下:
一、主要任務
一是檢查地方各級政府落實《若干意見》精神及屬地監管責任情況,執行指令性生産計劃、開採總量控制指標、環保核查、安全生産、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規章制度落實情況。二是對轄區內稀土礦山、冶煉分離和貿易企業(含中央企業)逐一進行核查(見附表1)。摸清稀土礦山企業生産量、銷售量及流通情況;冶煉分離企業礦産品來源及數量,生産量、銷售量;貿易企業稀土礦和冶煉分離産品來源及數量,銷售量及下游客戶,填寫核查表(見附表2-4)。三是清理從廢舊産品中回收利用稀土的企業,查清原料來源及數量、銷售量。四是核查非法開採、生産的舉報線索。五是在上述工作基礎上,集中查辦一批違法違規典型案件。
二、工作重點和要求
(一)打擊非法開採稀土行為
重點查處非法盜採、無證勘查和開採等違法行為,嚴厲查處稀土礦山生産存在的越界開採、超指標開採行為,取締非法開採(回收)礦點,依法沒收礦産品及違法所得,並予以處罰;清理建設項目中違規回收稀土資源行為,對未按要求回收稀土資源行為的,立即責令停産整改。
(二)整頓違規生産行為
重點核查冶煉分離企業礦産品來源、執行指令性計劃和相關政策情況。依法沒收其收購的非法開採和無法説明來源的稀土礦産品及違法所得,並予以處罰。對無計劃、超計劃生産企業,立即責令停産。對無環評、安評批復文件的,責令停産整改。對2011年5月10日《若干意見》發佈後,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新建的冶煉分離企業(項目)一律責令停産(停建)。
(三)打擊流通環節的違法違規行為
重點檢查貿易企業購銷的稀土礦産品,對買賣非法開採和無法説明來源的稀土礦産品,依法沒收礦産品及違法所得,並予以處罰。對稀土貿易企業將收購的合法礦産品銷售給無計劃生産企業及購銷無計劃冶煉分離企業産品的,責令停止貿易行為。引導稀土礦山企業將礦産品直接銷售給有計劃指標的冶煉分離企業。
(四)清理稀土廢舊産品回收及綜合利用企業
查清與生産數量對應的原料來源、數量及庫存原料,並予以核實。對以“資源綜合利用”為名,變相收購加工非法稀土礦産品的,立即責令停産整改,依法沒收非法稀土礦産品及違法所得,並予以處罰。檢查項目立項、土地、環評等批復文件,對手續不全的,責令停産整改。
(五)打擊黑色利益鏈
各地要認真核查舉報的違法開採、生産、銷售、走私稀土産品等線索,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進行查處。有關重點稀土産區要建立舉報獎勵制度,設立舉報電話。
(六)檢查稀土監管責任落實情況
各地要對照《若干意見》要求,檢查各級政府落實稀土管理責任,執行指令性生産計劃、開採總量控制指標、環保核查、安全生産、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規章制度落實情況,對發現的問題,要立即進行整改,進一步明確加強監管的措施,落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充分發揮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稀土監管中的作用,研究落實增值稅專用發票與生産計劃的挂鉤政策措施。工業主管部門將會同國土、稅務、工商等有關部門定期到冶煉分離企業檢查礦産品來源情況,及時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三、進度安排
開展專項行動時間為2013年8月15日至11月15日。分為三個階段:
(一)省(區、市)自查:8月15日至9月30日
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稀土礦山、冶煉分離和貿易企業自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7月30日以來的生産、銷售數據等資料,要到企業現場進行逐一核查,填寫核查表,並將查處情況及整改措施于9月30日前函告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部門聯合檢查:9月30日至10月25日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及專家組成聯合檢查組,檢查各地落實《若干意見》和專項行動進展情況,指導督促有關地區深入開展專項行動,落實監管責任,建立長效機制,加強稀土行業管理工作。
(三)整改工作總結:10月25日至11月15日
各地對本次專項行動要進行認真總結,針對發現的問題,研究提出有針對性的整改措施。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總結專項行動開展情況、取得的成效及促進稀土行業健康發展的措施建議,上報國務院。
四、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
這次專項行動由相關省(區、市)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有關部門按分工開展工作,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查處稀土非法開採、超指標開採等違法違規行為;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土、稅務、工商等相關部門整治稀土冶煉分離企業、稀土廢舊産品回收利用企業及貿易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檢查無計劃、超計劃生産、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情況;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整治環境污染問題;安監部門負責整治安全生産問題;海關負責打擊走私行為;公安部門負責打擊專項行動中發現的涉嫌犯罪行為。稀土生産地地方人民政府是本次專項行動的責任主體,特別是稀土主産地地方人民政府,要層層落實監管責任制,切實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確保專項行動取得實效。
(二)加強監督檢查,嚴格責任追究
要根據專項行動的內容,逐級開展監督檢查,確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防止走過場。對整治效果顯著的地方,要給予表揚;對問題突出、工作不力的,要督促整改或通報批評;對有關部門不認真整治,甚至支持、縱容違法違規行為,以及瞞案不報、有案不查、查處不力的,由監察部門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三)加強宣傳引導,通報典型案件
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導向和監督作用,大力宣傳專項行動工作的成效,宣傳正面典型,推廣先進經驗,營造良好輿論氛圍;主動通報和曝光典型違法違規案件。
各地在專項行動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工業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