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進口天然氣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關稅[2013]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根據天然氣價格調整情況及有關企業申請,經研究決定,對《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2011-2020年期間進口天然氣及2010年底前“中亞氣”項目進口天然氣按比例返還進口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關稅〔2011〕39號,以下簡稱《通知》)中有關事項進行調整,具體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通知》中規定的液化天然氣銷售定價調整為31.45元/GJ(見《通知》附表2),管道天然氣銷售定價調整為1.11元/立方米(見《通知》附表3)。
二、《通知》附件《天然氣進口環節增值稅稅收返還暫行規定》第二款調整為“本規定所指經國家准許的進口天然氣項目為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批)準建設的天然氣管道和液化天然氣接收裝置項目”。
三、增加部分項目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具體為:
1.新增加中緬天然氣管道項目享受優惠政策,該項目進口規模為100億立方米/年,進口企業為中國聯合石油有限責任公司和雲南中石油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享受政策起始時間為2013年7月1日。
2.新增加浙江LNG項目享受優惠政策,該項目進口規模為300萬噸/年,進口企業為中海石油氣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中海浙江寧波液化天然氣有限公司。享受政策起始時間為2012年9月1日。
3.新增加廣東珠海LNG項目享受優惠政策,該項目進口規模為350萬噸/年,進口企業為中海石油氣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廣東珠海金灣液化天然氣有限公司。享受政策起始時間為2013年8月1日。
特此通知。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