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民政廳近日與省發改委、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等部門聯合製定出臺《甘肅省棄嬰救助管理暫行辦法》,明確從2014年1月1日起,甘肅省有條件的市州可在人口相對集中的區域或兒童福利院門外設立嬰兒安全島等適合嬰兒特點的小屋。據悉,該《辦法》是全國首個出臺的省級棄嬰救助管理工作規範性文件。
《辦法》對棄嬰救助管理工作中的撿拾救治、遺棄人查找、棄嬰安置和資金保障等問題進行了規範,並明確了各部門的職責。《辦法》指出,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棄嬰後,要第一時間向所轄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通報,及時依法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接到報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將撿拾的棄嬰轉送當地衛生部門指定的救治醫院進行觀察、體檢和救治。棄嬰的救治費、住院費和住院期間的生活費,先由救治醫院墊支;經公安機關偵查找到遺棄人的,由遺棄人承擔棄嬰醫療等費用,家庭確實困難的,在合作醫療報銷後,由民政醫療救助資金解決;經公安機關偵查未找到遺棄人的,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當地政府財政列支,確有困難的,從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醫療救助資金中解決。
《辦法》明確,棄嬰主要由兒童福利機構收養,也可以由符合收養條件的公民收養,但均應依法辦理收養手續。公安部門應對查找到的遺棄人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領回棄嬰,對拒絕領回棄嬰或者遺棄情節嚴重的,應當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朱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