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8日電 國務院近日發出《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進一步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
通知要求,進一步明確目標任務,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指導思想是: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落實“十一五”時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擴大就業擺在經濟社會發展更加突出的位置,進一步貫徹落實“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和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在重點解決好體制轉軌遺留的再就業問題的同時,努力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和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有步驟地統籌城鄉就業和提高勞動者素質,探索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
通知明確,就業再就業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基本解決體制轉軌遺留的下崗失業問題,重點做好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國有企業關閉破産需要安置人員的再就業工作,鞏固再就業工作成果,增強就業穩定性;努力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的就業工作,積極推動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在開發就業崗位的同時,大力提升勞動者職業技能和創業能力;改善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環境,積極推進城鄉統籌就業;加強失業調控,將城鎮登記失業人數控制在合理範圍內,減少長期失業人員數量;加快就業法制建設,逐步建立就業與社會保障工作的聯動機制。圍繞經濟發展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千方百計擴大就業。
通知要求,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再就業政策,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對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産需要安置的人員,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下崗職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發放《再就業優惠證》,提供相應政策扶持。
鼓勵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在規定限額內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並免收屬於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和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額擔保貸款。
鼓勵企業吸納就業。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同時,對上述企業中的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企業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計算,個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仍由本人負擔。
通知明確,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靈活就業後申報就業並參加社會保險的,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通知明確,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就業困難對象。就業困難對象在公益性崗位工作,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各地可根據實際對在公益性崗位工作的就業困難對象提供適當的崗位補貼,補貼標準由當地政府確定,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解決。
通知要求,促進城鄉統籌就業,改進就業服務,強化職業培訓。建立覆蓋城鄉的就業管理服務組織體系,統籌管理城鄉勞動力資源和就業工作。在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城鄉一體化勞動力市場的試點工作。按照制度化、專業化、社會化的要求,全面推進“以人為本”的就業服務,提高公共就業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以及進城登記求職的農村勞動者,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提供免費的職業介紹服務。要完善職業介紹補貼政策,建立與服務成效挂鉤的機制,對提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的各類職業仲介機構給予補貼。加強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和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
廣泛發動全社會教育培訓資源,為城鄉勞動者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職業培訓,並積極推行創業培訓,提高勞動者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以及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提供一次性職業培訓補貼。為參加職業培訓的下崗失業人員提供職業技能鑒定服務,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通過初次技能鑒定(限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制度的指定工種)、生活確有困難的,可申領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解決。
通知明確,開展失業調控,加強就業管理。建立失業預警機制,制定預案和相應措施,綜合運用法律的、經濟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對失業進行調控,緩解失業引發的各種矛盾。繼續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進行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對於産權明晰並逐步實現産權多元化、吸納原企業富餘人員達到30%以上,並與其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的,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部門審核,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國有企業實施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産,職工安置方案須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凡職工安置方案和社會保障辦法不明確、資金不落實的企業,不得進入重組改制和破産程序。規範企業裁員行為。企業一次性裁員超過一定數量和比例的,要事前向當地政府報告。深化勞動力市場制度改革,打破勞動力市場城鄉、地區的分割。加快推進就業工作法制建設。
通知指出,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與促進就業的聯動機制。建立就業與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聯動機制。從2006年起,企業新裁減人員通過勞動力市場實現再就業,沒有實現再就業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妥善解決並軌人員在再就業、社會保險關係接續、勞動關係處理等方面的遺留問題。東部地區在認真分析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結余狀況,統籌考慮地方財政就業再就業資金安排的前提下,可以結合本地實際進行適當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範圍試點。要逐步統一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的政策,改進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強化繳費與待遇挂鉤的激勵約束機制,形成促進就業與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的良性互動。積極創造條件為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社會保障。
通知要求,繼續加強組織領導,動員全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就業再就業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繼續鞏固和強化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繼續把新增就業人員和控制失業率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宏觀調控指標。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就業形勢變化和就業工作需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資金投入,將促進就業再就業資金列入財政預算。
通知還明確,上述有關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開始執行。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抓緊研究制定貫徹《通知》的具體辦法和實施細則,確保《通知》精神落到實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