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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協調查顯示三大問題導致航空消費投訴上升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1月18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1月18日電(記者孫玉波)中國消費者協會調查顯示,目前航空消費投訴呈現上升趨勢。據統計,2003年7月至2005年6月,京津滬渝川五地消費者組織共受理航空類投訴700余件,涉及消費者超過10000人次,其中航班延誤佔66%,票務糾紛佔14%,行李滅失佔12%,其他佔8%。

   2005年5月至9月,中國消費者協會組織京、津、滬、渝、川五地消費者協會對航空服務狀況進行了調查。調查結果表明,三大問題導致航空消費投訴上升。

   一是航班延誤後的相關賠償與服務工作嚴重滯後,致使消費者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本次調查中,75%的消費者表示曾親歷過航班延誤。消費者表示,對不可抗力因素所導致的航班延誤能夠理解,但不論是何種原因所導致的延誤,航空公司均應及時告知延誤的真實原因,並提供相應的應急服務,不能僅以“不可抗拒力”來推卸責任,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求償權。

   二是消費者知情權的極度缺失阻塞了正常的維權途徑,激化了消費矛盾。在五省市舉辦的消費者座談會中,有50%的消費者表示,在遇到航班延誤後,航空公司往往不能及時告知延誤的原因,同時由於航空公司往往將延誤原因一概歸為不可抗力,造成消費者認為告知信息不真實。此外,消費者對航空公司不向消費者公佈航班延誤補償標準表示不滿。消費者認為,正是由於一些航空公司對消費者權益不尊重,激化了航空消費糾紛,一定程度上導致了“罷乘”、“佔機”等過激行為的發生。

  三是相關法律法規關於座位再證實手續、行李丟失賠償標準等規定缺乏合理性,致使消費者的合理要求無法主張。調查顯示,近65%的消費者認為,目前相關運輸規則中“旅客持有定妥座位的聯程或回程機票,如要在該聯程或回程地點停留72小時以上,須在該聯程或回程航班飛機離站前兩天中午12時以前,辦理座位再證實手續,否則,原定座位不予保留”的規定不合理。還有消費者認為,行李丟失每公斤50元的賠償標準明顯偏低,而且與國際航班每公斤20美元的標準不協調。

  同時,消費者對民航總局出臺的“航班延誤經濟補償指導意見”有關內容不認可,指出如果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所導致的延誤,消費者應獲得“賠償”而不是“補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