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7日電(記者 毛曉梅)為加強保險監管,進一步深化保險公司改革,從源頭防範風險,中國保監會近日下發了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框架性文件——《關於規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試行)》。
7日,保監會主席吳定富就上述指導意見答記者問時説,目前,以現代股份制為主要特徵的混合所有制已成為我國保險企業制度的主要形式,完善治理結構成為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的重要體制保障。尤其隨著國有保險公司股改完成和中國人保、人壽、平安3家公司(佔市場份額70%以上)境外成功上市,完善治理結構更成為下一步深化改革的中心工作。
指導意見主要包括強化股東義務、加強董事會建設、發揮監事會作用、規範管理層運作、加強關聯交易管理、加強信息披露管理、治理結構監管七大部分內容,“旨在通過嚴格的問責體系,使保險公司建立一套科學有效的決策和控制機制,切實防範經營風險,保護被保險人、投資者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吳定富説。
“形似神不似”:董事會建設亟待加強
合理的股權結構和規範的股東行為是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基礎,對此,指導意見要求,保險公司的主要股東“應當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較強的持續出資能力”。股東之間形成關聯關係的應主動向董事會申報,同時,公司要及時將這方面情況報告保監會。
吳定富説,董事會是公司治理結構的核心,當前,保險公司董事會職能發揮不充分、“形似而神不似”的問題比較突出。指導意見以董事會建設為重點,通過嚴格的決策程序和問責體系,切實推進保險公司經營機制轉換。
指導意見明確要求,董事會必須對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和風險防範承擔最終責任;董事要對董事會決議事項充分審查,在審慎判斷的基礎上獨立表決,並對表決依法承擔個人責任;建立獨立董事制度,保險公司董事會應至少有2名獨董;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和提名薪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對公司的內控、風險和合規管理進行監督,提名薪酬委員會負責審查高管人員的選任、考核和薪酬激勵。
創新制度規範管理層運作
指導意見要求大力推進制度創新,建立保險公司經營風險的內部防範體系。
指導意見借鑒一些國家委任精算師制度的經驗和做法,要求人身保險公司設立總精算師職位。總精算師全面參與保險公司風險管理、産品開發、資産負債匹配等工作,受管理層、董事會雙重管理,並負有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公司重大風險隱患的個人責任。
同時,為建立合規管理制度,防範操作風險,指導意見要求保險公司建立合規管理部門,並在管理層設立專門的合規負責人職位,主要對産品開發、市場營銷和對外投資等重要業務活動進行合規審查等。
治理結構監管的方式和手段
近年來,各國日益重視對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監管。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明確提出了以償付能力監管、市場行為監管和公司治理結構監管為三大支柱的現代保險監管體系。指導意見根據國際保險監管的新趨勢和國內實際,提出相關監管方式、手段,初步形成了治理結構監管的框架體系。
一是通過任職資格審查和培訓,落實對人的監管。
二是非現場檢查。保險公司要定期報告公司的內控、風險、合規狀況和治理結構方面的情況。通過嚴密報告制度,對重大交易實行監管。
三是現場檢查。對保險公司的決策制度、決策程序及其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對存在問題的公司進行治理結構的專項檢查。
四是溝通機制。通過監管機構和公司的雙向信息溝通,對監督約束機制進行監管。指導意見規定,保險監管機構可以列席保險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及其專業委員會會議,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股東反饋監管意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