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4年下半年開始,江蘇省委組織部和江蘇省政府國資委切實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深化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改革的新要求,在深入調研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江蘇省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日前已由江蘇省委辦公廳正式轉發。這是我國實施國有資産管理體制重大改革以來,在全國省、市、自治區範圍內制定的第一個關於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選拔管理的規範性政策文件。
《暫行辦法》共10章73條,分為總則、公司治理結構、任職條件和資格、選拔方式和程序、組織考察和任免、教育和培養、考核和評價、激勵和約束、免職和辭職、附則等。該辦法有四個明顯特點:一是針對性。緊緊圍繞國有資産管理體制和國有企業改革不斷深化所帶來的企業領導人員管理的新變化和新趨勢,在管理的原則、方式和方法上有了新突破。二是特色性。突出企業特點和市場化配置要求,對不同職位的企業領導人員實行分層分類管理,使之形成區別於黨政幹部和其他幹部管理的鮮明特色。三是法規性。遵循《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條例》、《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條例》和《公司法》的原則精神,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既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又充分落實董事會、經理層的用人權,真正做到依法選任和管理。四是可操作性。充分考慮江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現狀,充分聽取企業各類領導人員的意見和建議,較好地將指向性、指導性和現實可操作性結合了起來。
《暫行辦法》有效地解決了兩大問題:一是在目前國內還沒有一部有關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選拔管理的專項性政策法規的情況下,探索形成了區別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方式,特色鮮明、科學規範,體現黨委管導向、管標準、管程序,使組織選拔與市場配置緊密結合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選拔管理新辦法;二是適應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在江蘇各地成立了國資委但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做法不一的情況下,進一步指導和規範了各地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選拔管理工作。(沈祖 建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