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1日召開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新聞發佈會上,建設部表示,新修訂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3日建設部頒布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同時廢止。
注重研究住房需求
即將施行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中特別強調的一項內容就是:城市中心城區規劃,應研究住房需求,確定住房政策、建設標準和居住用地佈局;重點確定經濟適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滿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佈局及標準。
“規劃的浪費是最大的浪費”。面對我國城鎮化和城鎮建設全面加快的形勢,為從規劃“龍頭”上減少城市建設的投資失誤和“破壞性建設”,《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同時要求各地政府在編制城市規劃時,按照一般期限為20年的要求進行城市規劃編制,在規劃編制中確定城市性質、職能和發展目標,提出市域城鄉統籌發展戰略;確定生態環境、土地和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産保護等方面的綜合目標和保護要求,提出空間管制原則;預測市域總人口及城鎮化水平,確定各城鎮人口規模、職能分工、空間佈局方案和建設標準;原則確定市域交通發展策略。確定綜合防災與公共安全保障體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質災害防護等規劃原則和建設方針。提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原則和建設方針。確定空間發展時序,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政策建議。
突出“強制”原則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還特別要求各級城市政府在進行規劃編制時,對涉及城市發展長期保障的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區域協調發展、風景名勝資源管理、自然與文化遺産保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等方面的內容,應確定為必須嚴格執行的強制性內容。並以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以及其他法定規劃為依據,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發展戰略,按照人口與産業、就業崗位的協調發展要求,控制人口規模、提高人口素質,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資源、改善人居環境的要求,充分發揮中心城市的區域輻射和帶動作用,合理確定城鄉空間佈局,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記者 謝然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