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民政部獲悉,隨著新修訂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1日起施行,我國農村最困難的群眾被納入了財政供養。
五保供養是我國農村一項傳統社會救助工作。從1956年6月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高級農業生産合作社示範章程》提出建立這一制度起,50年來全國已有328.5萬人被納入五保供養,有力地保 障了農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1994年1月,國務院頒布《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明確規定五保供養為農村集體福利事業,供養經費從村提留或者鄉統籌費中列支,五保供養工作初步走上了制度化、規範化管理軌道。截至2005年底,全國建有農村敬老院32572所,集中供養五保對象63.2萬人,年人均供養水平為989.7元。但是,隨著農村稅費改革逐步推開,我國農村取消了村提留和鄉統籌,《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中關於農村五保供養資金從“村提留或者鄉統籌費中列支”的規定已不能適應現實需要。
新修訂的《條例》重點修改了有關農村五保供養資金渠道的規定,明確今後五保供養資金在地方人民政府預算中安排,中央財政對財政困難地區的農村五保供養給予補助。這一規定將農村最困難的群眾納入了公共財政的保障範圍,實現了五保供養從農民集體內部的互助共濟體制,向國家財政供養為主的現代社會保障體制的歷史性轉變。(白英)